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趙先生在賓館住宿洗澡時被燙傷,趙先生認爲房間內的水龍頭沒有冷、熱水標誌,服務設施存在缺陷因此起訴賓館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而賓館雖然承認趙先生被燙傷的事實,但卻認爲他是因酒後洗澡神志不清才被燙傷的。日前,天津市漢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的規定,認爲被告應承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之責,但原告亦應承擔未盡謹慎義務之責,因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的50%。
據瞭解,事發當日原告在被告賓館的四樓住宿,當晚9點左右,原告在洗澡時因突然停水,沒想到再次來水時水龍頭流出的全是熱水而被嚴重燙傷。醫院經診斷爲Ⅱ度燒傷,這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原告認爲,被告賓館的房間內水龍頭沒有冷、熱水標誌,服務設施存在缺陷,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000餘元。
被告賓館辯稱,事發當日原告系酒後洗澡,神志不清,其燙傷是由於原告自身原因所造成。被告只同意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被告向法庭主張房間內的水龍頭開關有冷、熱水標誌,並向法庭提供了照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原告等人在被告賓館住宿。住宿房間帶有洗浴設施,洗浴設施爲浴盆和淋浴噴頭,冷、熱水各有一個開關,水溫由顧客調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被告系從事住宿經營活動的法人,應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證人的證言,被告的洗澡設施熱水壓力大,冷水壓力小,服務設施存在缺陷。對於水龍頭是否有冷、熱水標誌及原告洗澡時是否突然停水,原、被告雙方均不能舉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法院無法認定。原告確係在被告處住宿洗澡時燙傷,客觀上被告應承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之責,原告亦應承擔未盡謹慎義務之責。對於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應給予適當賠償,負擔比例以50%爲宜。故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七日內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16000餘元的一半,計人民幣84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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