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我工程中標,你就可以拿到好處費。”就這樣,3箇中標標的逾2.96億元的工程被幾個人商量着瓜分了利益,而參與串標的人員僅“好處費”就收取了上千萬元。近日,這起市政工程串標案在溫州甌海法院開庭審理。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6月,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起步區市政工程第二合同段向社會公開招標,並採用最低造價中標評標辦法。張志文、姜景美以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的代表身份,會同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代表陳劍彬等12人多次密謀串通投標,最後商定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和“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合夥,由“長沙市政”以人民幣1.46億多元中標,張志文、項光宇(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代表)等則支付給其他5家投標單位各100萬元的好處費。事後,張志文、項光宇和姜景美各得20%、50%和30%的工程量。
2003年7月,在參加溫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標段的投標時,張志文等人採取同樣的辦法讓“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標。張志文等代表中標企業拿出500多萬元分給那些串通者。
2003年8月,在參加溫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標段的投標時,9名被告分別代表7家企業參與投標。他們再次相互串通報價,最後確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中標。而代表該公司的陳劍彬、楊旭暖、陳鏘則支付了176萬元人民幣給其他6家投標單位作爲好處費。
檢察機關認爲,張志文等24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積極參與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嚴重,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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