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狀告客運公司索賠14萬元 被告辯稱賠償責任應由肇事方承擔
今年8月22日上午,13歲女孩小歲甲跟隨姥姥乘坐本市某客運公司客車回安徽老家,途中,司機將車停靠在國道旁,小歲甲在下車匆忙奔向廁所時被經過的一輛藍色小貨車撞倒致死,肇事車逃逸。家屬認爲,客運公司司機沒有將車停在服務區內,導致孩子被車撞死,因此將該客運公司告上法庭並追加塘沽分公司爲第二被告。
庭上,小歲甲的父親鄭某某始終一言不發看着女兒的照片低聲啜泣。因原告的代理人不能清楚地告訴法官當時的情況,法官准許小歲甲的姥姥到庭,這名70多歲的老人操着外地口音說:“我們買票了,給了他300元差兩塊,他們沒給票,出事前一個小時歲甲提出要撒尿,我就告訴了司機。”
原告方認爲,歲甲及其姥姥購票乘坐該公司客車,二人與該客運公司之間成立了客運合同,該客運分公司依法負有將旅客從始發地安全運送至目的地的義務,而該車司機未將客車停到公路服務區或加油站等讓旅客安全進行方便的地點,而是置旅客生命健康安危於不顧,將車停放在車輛穿梭不息的國道上,讓13歲的小歲甲下車方便,直接導致孩子被車撞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據此訴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4萬餘元。
被告塘沽分公司的代理人辯稱,案發上午,原告之女及其姥姥乘坐大客車途中因下車方便時,由於橫過公路被藍色小客車撞死,當時不給票是因爲她們只交納了90元錢,且原告不是去安徽而是河南,小歲甲下車後被撞倒,肇事司機沒有停車就逃逸了,被告方司機駕駛該客車追了20多公里但沒能追上,因此應由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因小歲甲的死亡原因需要進一步證實,南開區法院近期將特派兩名幹警趕赴山東省東平縣公安交警支隊,調取相關資料,爲此只對事實部分進行審理,法官宣佈舉證延期,擇期開庭。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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