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輛出租車由於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導致乘客在打開右車門下車時碰倒一個騎車人,致使騎車人受傷。隨後,受傷的騎車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日前,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的實際出資購買人連帶賠償傷者500餘元。
據瞭解,2004年7月18日下午,李女士騎車外出辦事。行至建設路時,李女士見停靠在路邊的一輛出租車並沒有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還留有通道,便欲穿行而過。這時,出租車的右後門突然打開,一下撞到了李女士身上,李女士當即倒地,左上臂軟組織青紫、左膝、肘及外踝軟組織壓痛。
事後查明,駕駛出租車的劉某並非車主,出租車的實際出資購買人是劉某的親戚於某,車輛登記在本市某出租車公司名下。後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爲治傷,李女士花去了諸多費用,因此,李女士將駕車人劉某、購車人於某及本市某出租車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法庭上,駕駛人劉某認爲,事故的發生是乘客開門下車造成的,同時提出,既然交管部門認定他對事故負全責,他願意根據有關單據賠償原告李女士的醫療費,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請。購車人於某承認自己應負有責任,但也主張僅按照單據賠償原告的醫療費。某出租車公司則提出,是於某擅自將出租車交與非專業人員駕駛而造成事故的,所以公司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應對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某出租車公司是劉某所駕車輛的車主,但該車實際出資購買人於某未經公司同意,私自將車輛借與劉某使用,從而發生了事故,所以,於某應和劉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在計算原告合理損失的基礎上,法院作出瞭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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