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縣法院對非法介紹有關人員到伊拉克務工而導致發生“七名中國人被伊拉克武裝分子綁架事件”的李良英、李桂武、張祖忠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李良英、李桂武有期徒刑四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張祖忠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中旬,鄭某(批捕在逃)在瞭解到可由約旦轉道進入伊拉克後,在平潭縣城關及一些鄉鎮張貼廣告,以盈利爲目的,介紹他人去伊拉克務工。後共有十多人陸續來“報名”去伊拉克,鄭某與他們約定:包括各項費用在內,每人總費用人民幣23800元,且應先預交押金2000元。之後,鄭某向上述人員收取護照、二寸相片及身份證複印件用於辦理到約旦的簽證。上述人員中魏某等六人系被告人李良英介紹給鄭某。
鄭某與被告人李良英、李桂武約定:李良英每介紹一人向鄭某收取介紹費人民幣2000元,務工人員應當由已在伊拉克境內的被告人李桂武到約旦接應到伊拉克,鄭某應支付被告人李桂武接運費每人人民幣3500元。被告人張祖忠以盈利爲目的,通過北京某公司爲魏某等人代辦了赴約旦的簽證,又應鄭某要求爲上述人員代購了從廈門到約旦的往返飛機票,向鄭某收取代辦簽證及購買機票等費用每人人民幣12000元。
由於伊拉克局勢緊張,上述“報名”人員中只有被告人李良英介紹的魏某等五人,由廈門乘飛機前往約旦。被告人李桂武同林某從伊拉克以800美元的價格僱了一輛汽車前往約旦接運。同年4月11日,在途經伊拉克境內某處時,上述七人被武裝分子劫持。
法院認爲,三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出入境中介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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