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補償問題應單獨立法,還是在國家賠償法修改時附帶規定,這是在日前召開的“中日國家賠償法修改研討會”上爭論的一個熱點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薛剛凌人爲,應該單獨制定國家補償法,而不是將其納入國家賠償法。
薛教授指出,在中國,目前針對司法機關的錯拘、錯捕、錯判採取的是司法賠償制度,而這往往導致對司法行爲的定性錯誤,混淆了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在司法機關行爲合法但結果違法的情況下,應該採取的是國家補償制度。
對此,薛教授舉例說,如對某人實施刑事拘留時符合法定條件,但後來審查發現被拘留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爲,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這個時候存在的就是刑事補償問題而不是刑事賠償問題,因爲在這過程中司法機關實施刑事拘留的行爲本身是合法的,其行爲並不具有違法性。如果這個時候還讓司法機關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話,與刑事賠償制度自身的理念是相違背的。
薛教授認爲,國家賠償是針對違法行爲致害所給予的救濟,而國家補償更多的是一種結果責任。他認爲,中國憲法修正案雖然規定了徵地和財產徵收補償制度,但憲法上的有關規定需要通過具體的立法加以落實。
中國目前城市發展進程加快,政府在徵地和房屋拆遷過程需要對利害關係人給予補償。我們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引發的很多矛盾問題,往往就是國家補償不到位。這個問題也恰恰反映了我們國家對國家補償制度的重視不夠。
補償制度作爲建立一個公平社會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是體現人人平等,公務負擔均衡要求的,也是體現法律對每個人利益的平衡保護要求的。積極發揮補償制度應有的對行政行爲的預防作用,防止經濟、社會過速發展,有利於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維持利益平衡,促進政府科學、理性地發展。
同樣,在國有企業改制中也存在對國有企業工人進行補償的問題;預防接種的受害人也需要得到補償;再加上刑事補償等等,這些都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國家補償法進行統一規範,以明確補償原則、類型、標準和程序,最終建立起完善的國家補償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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