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天津港保稅區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於2002年12月公司銷售進口小轎車業務中,受本市奔馳機電公司委託購買小汽車一輛,雙方訂立口頭合同。在機電公司將35.1萬元購車款交給該公司後,該公司始終沒有兌現合同,並在退給機電公司部分購車款後,拒不歸還剩餘12萬元。經奔馳機電公司多次催要,該公司卻以開具空頭支票的方式騙得購車款12萬元。經被騙單位報案,警方將被告康某抓獲歸案,其家屬已退繳贓款6萬元。
日前,南開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康某身爲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明知該公司的行爲會發生他公司財務受損及擾亂市場秩序等危害後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康某系初犯且交納罰金態度積極,故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1年零1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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