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新華網、人民網、中國普法網和中國法院網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知識產權權利衝突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四個司法解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爲正確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知識產權權利衝突民事糾紛案件、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交易秩序,維護公平競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在廣泛深入調研,認真總結審判經驗,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上述四個司法解釋稿。
有關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解釋稿,主要涉及假冒行爲、虛假宣傳與商業詆譭、侵犯商業祕密以及民事責任等問題;有關植物新品種侵權的司法解釋稿,主要涉及訴訟主體、侵權判定方法、鑑定以及民事責任等問題;有關知識產權權利衝突的司法解釋稿,主要涉及註冊商標授權爭議的知識產權權利衝突、企業名稱字號之間以及企業名稱字號與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等問題;有關音樂電視著作權的司法解釋稿,主要涉及侵犯音樂電視著作權的法律適用以及民事責任等問題。
在本次公開徵求意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過各種形式徵求全國法院、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專家和律師的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爲2006年1月1日,社會各界可以寄送書面意見到如下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郵編100745;或者在人民網、新華網、中國普法網、中國法院網直接提出修改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反饋意見對司法解釋稿進行認真修改後,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公佈施行。這些司法解釋的制定,將對我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制裁假冒、盜版侵權行爲,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起到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徵求意見稿)
爲了正確審理涉及音樂電視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音樂爲題材,通過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獨創性的音樂電視,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作品。
對音樂現場表演進行機械錄製等不具有獨創性的錄像製品,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音樂電視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未經制片者許可,複製、發行、放映音樂電視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未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攝製音樂電視或者複製、發行、放映前述音樂電視,以及未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營利性放映音樂電視,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音樂電視製片者與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就音樂作品的使用、報酬支付等有約定,因他人複製、發行、放映相關音樂電視又發生報酬分享等糾紛的,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可以就合同履行或者侵權向音樂電視的製片者主張權利;音樂電視製片者向複製、發行、放映者主張權利。
第五條確定侵權行爲人侵犯音樂電視製片者的放映權的賠償數額時,應當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不能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的,應當考慮侵權行爲的持續時間、規模和方式、場所位置、作品流行程度、當地文化市場行情、侵權人過錯及其已支付相關權利人費用情況等,並參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同類型音樂作品表演權的收費標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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