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牆之內,7000元可以買來“假釋”,1500元可以換來減刑,即使要在監獄之內當一門好差,也得靠錢打點。近日樂東監獄第四監區原監區長張同澤收受罪犯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私扣儲蓄卡卻謊稱丟失】
張同澤,男,現年47歲,甘肅省武威市人,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系樂東監獄第四監區監區長。海南中院經審理查明,張同澤存在採取控制戶名“張惠”的郵政儲蓄卡,多次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
2001年10月,樂東監獄四監區罪犯李某因不能外出取錢,就將戶名爲“張惠”的郵政儲蓄卡交給張同澤,並將密碼告訴張,請幫忙取2000元。此後,張同澤在四監區二樓幹部談話室內交了1950元給李某,並藉故說卡已經丟失,隨將這張郵政儲蓄卡控制。
【2000元賄款調換好工種】
四監區內的罪犯馬某在服刑期間爲了能調換好的工種,在2002年底的某天晚上,在四監區文化室向張同澤提出想調換工種,張同澤便把“張惠”的賬號提供給馬某,並當場將手機交給馬某使用,讓馬某打電話給他的姐姐,把2000元在遼寧瀋陽市楊士郵政儲蓄所存入該戶。
很快,2000元賄款發生了作用,馬某被安排在第四監區當了值班。
【罪犯用7000元買來假釋】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爲了能夠減刑,於2002年6月給在廣東東莞打工的弟弟寫信,要3000元辦理減刑。一個月後,3000元從東莞市虎門鎮郵政儲蓄所存入“張惠”賬號。雖然張某已經收到了錢,但由於當時李某的條件不夠,當次沒能減刑。李某於是又對張同澤提出,等條件符合時,再拿些錢讓張爲他辦理假釋,張同澤表示一定盡力。
2003年3月,李某再讓弟弟給張存入了4000元。此後張同澤主持召開第四監區會議時,建議對李某假釋並填表呈報監獄審批。2003年11月,李某被裁定予以假釋。
【1500元減刑一年九個月】
每一樁投入似乎都能如願以償,該監區的罪犯楊傑也想通過利益誘餌達到減刑目的,很快他找到了張同澤表示願意花1500元辦理此事。拿到賬號後,楊某給遠在重慶永川的父親打了電話。不久,1500元進賬後,張同澤召開四監區會議時,建議對楊某減刑1年零9個月。2003年6月30日,楊某被裁定減去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一審被判一年零六個月】
一審法院瓊海法院認爲,張同澤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調換工種、減刑、假釋等方面,爲被其監管的服刑人員謀取利益,收受犯人及其家屬的賄賂共計20500元,其行爲已構成犯罪。一審判處張同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凍結在海南三亞市郵政儲蓄所戶名爲張某賬戶裏的17573.07元,及張同澤被檢察機關扣押的7600元現金中的2926.93元予以追繳,餘款4673.07元退還給張同澤;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張同澤提出上訴,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撤銷原判。
經審理查明,張同澤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理應履行好法律賦予自己的職責,但是由於受到利益的驅使,置國家法律於不顧,利用手中的職權爲服刑人員謀取利益,並從中收受他們的賄賂,已損害了作爲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海南中院認爲,原判根據上訴人張同澤的受賄數額、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影響,以受賄罪判處其一年零六個月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但在檢察機關尚未將涉案贓款隨案移送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便直接作出判決對涉案贓款予以追繳,顯屬不當,應予以糾正。
海南中院終審判決張同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涉案贓款14500元應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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