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以國家爲主體,通過立法手段設立保險基金,當勞動者在年老、患病、生育、傷殘、死亡等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中斷而失去收入來源時,由社會給予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它與商業保險雖然都有互助互濟,分擔風險,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保險的目的、性質、對象、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保障水平、立法範疇、管理體制都不相同。
最大的區別是社會保險是《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不以贏利爲目的,屬社會福利性質,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而商業保險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