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勾結通過非正常渠道闖關走私進口廢舊電器,他們一方負責完成進境手續,一方負責組織境外貨源、港口換單、提貨及國內運輸,被告人“內外勾結”頻頻作案,僅案發一次5個集裝箱的貨物就價值高達600餘萬元,給國家造成了178萬餘元的稅款損失。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廢物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並分處罰金9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大專文化,原系天津海關綜合業務處旅檢科科員。被告人陸某,大學文化,北京某科技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人張某原系陸某公司的職員。2003年2、3月間,被告人孫某與陸某合謀,欲通過非正常渠道闖關走私進口廢舊電器。二人商定,由孫某設法使貨物完成進境手續,由陸某負責組織境外貨源、港口換單、提貨及國內運輸。自2003年4月始,被告人陸某製作虛假的日籍人員護照用於換單,並將海運提單上的重量按照通常個人行李進口的規律製作爲5噸左右。貨物到港之後,陸某本人或被告張某以並未註冊的中天諮詢公司的虛假印章辦理換單手續。陸某將提貨單交予孫某後,孫某完成該集裝箱貨物的電子信息放行,並在提貨單上加蓋虛假的海關“放行章”。後將提貨單交給陸某,由陸某或張某持此提貨單將貨物運離港口。去年5月間,陸某分兩次向孫某支付了60萬元,第一次爲現金30萬元,第二次根據孫某的要求匯入其女友趙某的銀行卡內30萬元。趙某用其中的50萬元購買住房一套。去年6月16日,按照上述手段走私進口的5個集裝箱貨物到港後,被告人陸某指使張某前往船務代理公司以“陳剛”的假名和中天諮詢公司的假章換提貨單,並將提貨單交予孫某。孫某在覈注放行了5個集裝箱的電子信息後被發現,集裝箱所載貨物被查扣,被告人孫某在獲知案發後將該批集裝箱的提貨單銷燬。查扣走私的貨物包括林肯轎車(切割車)、印刷機、工程圖紙打印掃描系統、編織機、手寫板電腦,價值人民幣600餘萬元,偷逃應繳稅款178萬餘元,廢舊的電腦、顯示器、電視機等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50餘噸。案發後,三被告人分別被查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孫某、陸某、張某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進口普通貨物和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爲已經構成走私普通貨物、走私廢物罪。故依法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90萬元;以走私廢物罪處被告人孫某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91萬元。對被告人陸某走私普通貨物罪及走私廢物罪兩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91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走私廢物罪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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