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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戶籍制度大體經歷了形成(建國初至1958年)、發展(1958年至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個階段。
1951年7月,公安部頒佈實施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以後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使全國城市戶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統一。
1955年6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從而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63年,公安部依據是否吃國家計劃供應的商品糧,將戶口劃分爲“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1964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該文件比較集中的體現了處理戶口遷移的基本精神,即兩個“嚴加限制”:對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的要嚴加限制;對從集鎮遷往城市的要嚴加限制。此規定堵住了農村人口遷往城鎮的大門。
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提出“嚴格控制市、鎮人口,是黨在社會主義時期的一項重要政策”。該規定進一步強調要嚴格控制農村人口進入城鎮,第一次正式提出嚴格控制“農轉非”。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在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和家屬,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或在鄉鎮企事業單位長期務工,準落常住戶口,口糧自理。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根據此方案,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8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當前戶籍管理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主要規定: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志願的政策;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戶;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落戶。戶籍制度進一步鬆動。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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