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記者從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中心獲悉,本週二(29日)上午開通的“工傷保險”專家諮詢熱線備受關注,專家諮詢電話應接不暇。截止到下午3點,該中心共受理電話2619人次,其中人工服務1397人次,自動語音服務人1222次。諮詢工傷保險方面的電話約佔服務總量的50.6%。市勞動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的負責同志就市民提出的工傷保險的參保、工傷認定、待遇享受、新老工傷政策的銜接等問題給予了耐心、細緻的解答。
根據諮詢的熱點問題,市民及用人單位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政策:
哪些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按照現行的政策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的參保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原用人單位在冊不在崗的職工到現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勞動,現用人單位應當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也應爲農民工納繳納工傷保險費。
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爲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爲工傷: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職工有下列情況可以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發生工傷後如何進行認定?
1.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應進行工傷事故備案。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職工或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所屬社保分中心備案;屬於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認定工傷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向市社保中心備案,並填寫《工傷事故備案表》。如遇緊急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備案的,可先以傳真或電話的形式將工傷事故、人員傷亡、醫療救治等情況向所屬社保分中心通報,5日內補報《工傷事故備案表》。
2.用人單位和職工均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原用人單位在冊不在崗的職工到現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勞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由現用人單位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的,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①《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②勞動合同或者建立勞動關係有效證明;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④職工本人身份證明;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退休人員返聘後,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政策。
工傷職工應享受哪些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應支付相應待遇。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出現工傷事故的,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一)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月繳費工資爲標準)
一級傷殘爲24個月,二級傷殘爲22個月,三級傷殘爲20個月,四級傷殘爲18個月;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
3、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90%,二級傷殘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喪葬補助、撫卹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撫卹金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5、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髮放標準爲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由用人單位負責的工傷保險待遇
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用人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經社保中心同意到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用人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爲30個月,六級傷殘爲25個月,七級傷殘爲20個月,八級傷殘爲15個月,九級傷殘爲10個月,十級傷殘爲5個月)。
3、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齊差額。被鑑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用,其標準爲本人工資標準的50%。生活費用實際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被鑑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用,其標準爲本人工資標準的50%。生活費用實際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非法用工單位對傷亡人員的有哪些賠償?
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的,非法用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具體標準爲:一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此外,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1至4級中老工傷退休人員待遇如何調整?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傷1-4級退休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
2、退休後發現患職業病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2004年1月1日以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的勞動能力鑑定費,按照現行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費票據,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以及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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