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名毒販在津出售從廣東購來的500粒搖頭丸時,雙雙落網。其後,落網毒販配合公安機關又抓獲了另外兩名毒販。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搖頭丸案”作出公開宣判,一審對四名毒販均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6月14日,安徽人葉某在廣東省珠海市前山路一溜冰場內,從“阿剛”(在逃)處購買毒品搖頭丸300粒,計78.47克,從廣東人劉某處購買毒品搖頭丸200粒,計62.99克,劉某獲毒資人民幣4000元。後葉某與本市人郭某按事先約定,在上述溜冰場,以每粒25元的價格將500粒搖頭丸轉賣給了郭某。葉某獲毒資人民幣1萬餘元。
6月17日,郭某攜帶所購買的500粒搖頭丸返回天津。其後,郭某在本市河東區紅星路一賓館的房間內,通過本市人王某,以每粒45元的價格將450粒搖頭丸計126.99克,賣給他人,獲毒資人民幣2萬餘元,其中分給王某300元,並給了王某50粒搖頭丸。當郭、王二人慾逃離時,被已經獲得線索並展開抓捕行動的警方一舉抓獲。警方當場從王某身上搜出搖頭丸51粒,其中一粒爲王某原有,並搜出“K”粉兩包,經鑑定檢出了氯胺酮成分。
7月6日下午,郭某配合公安機關,在廣東省珠海市一家餐廳內將葉某抓獲,並提供了劉某的線索。隨後,葉某又配合公安機關將劉某抓獲歸案。警方當場從劉某身上搜出500粒搖頭丸,計173.14克,同時搜出“K”粉兩包。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葉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毒品,且數量大,其行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郭某運輸並販賣毒品,其行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應予處罰。被告人王某爲謀取非法利益,居間介紹被告人郭某販賣毒品,其行爲也構成販賣毒品罪,亦應處罰。鑑於四被告人所販賣的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劉某販賣部分毒品具有未遂情節,被告人葉某、郭某具有立功表現等,故對被告人劉某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葉某、郭某依法可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介紹郭某販賣毒品,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