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給“性騷擾”下的定義很多,但我國現行的法律仍未有“性騷擾”的概念。性騷擾的書面的解釋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爲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這種性行爲包括語言、身體接觸以及暴露性器官。
一般較常見的性騷擾主要有以下幾種:
1、身體的接觸。例如不必要的接觸或撫摸他人的身體。
2、言語的接觸。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詢問婦女的性生活,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等。
3、非言語的行爲。例如身體或手的動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等。
4、以性作爲賄賂或要脅的行爲。以同意性服務作爲藉口,來換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脅的手段,強迫進行性行爲。這種類型的性騷擾在職場上的上下屬之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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