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關注婦女權益保障法
我國首次出現“家庭暴力”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該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範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從這一規定看來,我國法律上對家庭暴力採取了嚴格界定,認可的主要是行爲人以作爲的方式實施的身體及精神暴力,對於行爲人以不作爲方式實施的冷暴力等更爲隱祕的行爲暫時還沒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