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因夫妻鬧矛盾,女方點火燒屋致使樓道內一男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案件。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依法駁回了放火女子的上訴,維持了大港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12年,同時責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25萬元的判決。
據介紹,32歲的張某家住本市大港區,2005年4月11日22時許,張某因償還他人債務問題與丈夫陳某發生爭吵。由於無法忍受丈夫的辱罵,張某盛怒之下拿起打火機欲將臥室內的沙發點燃,但未果。繼而,張某又將牀單點燃,引起室內起火。張某夫婦見狀大驚,慌忙撲救。因撲救未果,火勢漸大,二人逃出住宅。張某見火勢無法控制便撥打119報警。該場火災造成當時正在樓道內的男子張某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事發後,檢察機關以張某涉嫌放火罪依法提起公訴,與此同時,被害人張某某的家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張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等計29萬餘元。
大港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後張某以量刑過重爲由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張某因家庭瑣事,不顧公共安全,點火焚燒家物,引起火災,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原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二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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