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許國珍舉著『債券轉讓』的牌子與妻子站在趙公口客車站前。他所要轉讓的是一份判決書——3年前,房山法院判決許國珍在一起民事糾紛中勝訴,獲賠本金與利息共計103萬餘元。3年過去了,這份判決纔執行約10萬元。
許國珍告訴記者,他願以七八十萬元的價格賣出去,但昨天沒有轉讓成功。認為房山法院執行不力,導致判決書如一紙空文,許國珍曾向市一中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法院賠償他損失115萬餘元。今年6月17日,市一中院裁定駁回許的申請,法院查明,被執行人不具備履行債務能力而無法執行。許不服,於7月18日向市高院提出申訴,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昨天,房山法院相關人員告訴記者,許國珍所稱並不屬實。法院曾多次拘留被執行人,目前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該案目前已中止執行。這位工作人員說,由於許國珍在其他案件中拖欠了他人款項,因此房山法院收到其他法院協助執行書,按照法律規定,這些執行款將先支付給許國珍的債權人,剩餘部分纔能交給許國珍。已經執行回的約10萬元照此都給了許國珍的債權人。該工作人員還表示,一旦發現該案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將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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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爭論轉讓合法性
判決書能否轉讓,轉讓之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中國法學會網站曾於11月28日舉辦了專家座談會。贊成者認為,買賣判決書是合法的,因為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屬於私權,當事人有處置其債權的權利,只要其轉讓實質上不違反法律和禁止性規定,就應予認可。反對者認為,如果承認買賣判決書的合法性,就標志著司法權威的喪失,當事人會對司法的功能失望甚至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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