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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七臺河煤礦的爆炸餘音未散,河南寺溝煤礦又發生透水事故,而此前貴州水城礦難纔剛告一段落。面對一個個鮮活生命的消失,面對安監部門領導一次次拍案而起,面對公衆輿論越來越多的質問,某些事故發生地的“父母官”們在“火速趕往現場”的同時,卻依然念念不忘尋找藉口、迴避應該承擔的責任。
一是往死難者身上栽。死者長已矣,有口也不會辯。於是惡性事故發生後,有些官員把責任栽在長眠者頭上,什麼“素質不高”“紀律鬆散”“對危險性重視不夠”等等,似乎他們活該斷送自己的性命。例如,七臺河煤礦一位副總工程師稱,此次事故的發生主要在於那些井下礦工“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沒有按規定辦,小鏈條斷裂造成了大過錯”。好在安監部門的官員並沒有循着這個思路總結下去,而是一查到底,認定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
其實,明眼人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中很容易發現,這個所謂管理先進的大礦,居然在礦難發生幾天後,連井下到底有多少工人也說不清,可見管理混亂到了何種地步。難道這也是礦工們的責任?
二是往“黑心”礦主身上攤。河南寺溝煤礦透水事故發生後,當地領導就表態說,該煤礦是煤炭資源整合對象,是置政府三令五申停產要求不顧偷偷生產的。此類解釋,在今年的礦難事故中驚人相似:邢臺石膏礦坍塌是處於該礦“停產整頓”期間違規生產的,湖北大冶市桐梓溝煤礦事故源於停產期間擅自作業採礦,重慶奉節煤礦的爆炸事故居然是整改令剛剛下達兩小時後發生的——諸如此類解釋的言下之意,人們一看即知。
“黑心”礦主當然該受法律的懲罰,我們也相信當地政府採取了行動,但這類“巧合”多了,就不能不令人生疑:難道政府發出一紙命令後就可以高枕無憂?爲什麼政府官員不到現場督察一下?“三令五申”到底是做給上級看的還是準備用作礦難發生後開脫責任的擋箭牌?事實上,有的領導幹部對此是心知肚明的:哪有一紙公文就可以令行禁止的?無非場面上要過得去,對上好交待。“黑心”礦主在暴利誘惑下,自然也敢冒這個險願意背“黑鍋”。於是,礦難一出,礦主低頭認罪,監管責任人逃之夭夭。這樣默契的結果,只能是爆炸聲不絕於耳!
三是往“難免論”上推。面對屢屢發生的重特大事故,一些領導幹部“發明”了一種理論,認爲在中國現階段,這些事故是“難免”的。有人還搬出美國等發達國家歷史上的生產事故數字作輔證。也有專家附和稱:“中國煤礦如同大病之人”“不能期望有什麼良藥可以立竿見影地遏制礦難”等等。按照這樣的邏輯,重特大事故頻髮根本不是監管問題,而是不可避免的階段問題。聽到隆隆爆炸,領導幹部完全可以安心睡覺,因爲我們不可逾越這個階段。
這類怪論的實質,就是有關領導逃避責任,對此我們決不能輕信。今年以來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幾乎無一例外地表明,領導幹部失職瀆職乃至官商勾結,纔是造成一些礦監管失控、違規操作、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真正的“禍首”。如果這個根本“病因”不消除,其它“藥方”再妙也緩解不了事故頻發這個嚴酷的現實問題。
監管者和領導幹部的責任,不僅包括日常監管工作,也包括對事故應承擔的責任。一旦發生事故,相關領導就應當承擔責任,付出與職責相稱的代價,這樣後來者才能受到震動,纔不會輕易找藉口爲自己開脫。也只有這樣,事故頻發的問題纔可能根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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