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男子編造出各種謊言向他人“借錢”,並在“借”得錢後,將其中的大部分款項揮霍。如此“借錢”,已經觸犯了我國刑律。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該男子犯有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
2002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紀某編造了“做生意需要錢”和“幹買賣資金週轉不開”等謊言,在天津市南開區一美食城內,兩次騙取他人人民幣11萬元。後紀某僅僅歸還了2萬元,其餘錢款全部用於揮霍。2003年6月間,紀某又編造出其兄所在單位改制需要用錢的謊言,騙取其女友的母親人民幣9萬元。其後,紀某的女友及家人多次向紀某催要欠款,但紀某隻歸還了2萬元,餘款仍然被全部揮霍。
今年年初,紀某因涉嫌詐騙被警方刑事拘留,並於4月被批准逮捕。公訴機關隨後對紀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詐騙罪對紀某定罪量刑。法庭上,兩被害人都證實了被告人紀某編造謊言、以“借款”的名義實施詐騙的事實及經過。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紀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紀某以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爲目的,採取編造謊言的手段獲取他人的信任,藉機多次騙取現金共計16萬元,其行爲已經構成了詐騙罪。鑑於被告人紀某將所獲贓款全部揮霍,至今不能對涉案贓款予以退繳,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考慮被告人紀某歸案後的認罪態度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瞭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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