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3名職工在同一個單位一干就是六七年,可所在單位一直沒給他們繳社會保險,臨到合同快到期了,單位纔給他們上了短時間的保險。3名職工爲此將單位告上法庭,單位拿“已過時效”抗辯。前不久,此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終審。法院判令被告單位爲職工補繳社會保險。
女工魏某、男工張某都是東麗區某電子公司的職工,二人同於1996年12月份到該單位工作,2005年2月和8月,二人的勞動合同相繼到期。
經查,該公司從2004年10月纔開始按最低繳納基數爲魏某繳納社會保險,到2005年2月止。張某的保險是從2003年5月開始繳納的。
相比之下,二人的女同事張某某還算幸運的,單位於2005年4月給她補繳了從1996年3月進廠到2002年10月的社會保險,只是繳納基數是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的,而不是按照其實際月平均工資繳納的。
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單位提出同一個抗辯理由,社會保險糾紛屬勞動爭議範疇,應當適用《勞動法》關於申請仲裁時效(60天)的規定。涉案職工應當知道單位沒按規定給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他們在規定時效內從未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至於爲何沒有在“時效”內主張權益,3名職工的理由不同。其中魏某和張某某是因爲“此前不知道,到勞動合同解除時才知道。”而張某是因爲“擔心提出來會被單位辭退”纔沒有主張權益。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定,3名職工的主張均未過時效。對於魏某和張某某,該院認爲,雖然單位爲他們上了社會保險後,從工資條中能反映出扣除項目,但並不能由此推定出他們就知道單位此前沒有給他們上過社會保險。
至於張某一案,該院認爲,張某作爲在職職工,因害怕丟掉工作而不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其利益選擇在情理之中,此並非其自願放棄權利,而且涉案單位更不應當以管理者的優勢,利用法律關於時效的規定,規避履行法定義務。於是,終審判令涉案單位一次性足額補繳3名職工的社會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