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審結成都市龍泉驛區同安鎮原黨委書記朱福忠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朱福忠被依法判處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4年1月期間,朱福忠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採用虛假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單位公款;挪用公款用於歸還個人貸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成都中院一審認爲,案發後,朱福忠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朱福忠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除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外,還如實供述了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朱福忠雖有立功和如實供述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的表現,但鑑於朱福忠大肆索賄,索要的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且索要的大部分資金是在同安鎮承接工程的公司企業應得的工程款,此外還大量侵吞和挪用公款,所獲取的贓款均用於其個人炒股、集資和供他人開支等,而且大量贓款未追回,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其行爲嚴重破壞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廉政制度,嚴重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不予從輕處罰。據此,成都中院一審以被告人朱福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死刑。宣判後,朱福忠不服,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爲,被告人朱福忠作爲成都市龍泉驛區區委常委、同安鎮黨委書記以及鎮辦企業――陽光城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553.9萬餘元,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朱福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假手段,非法佔有單位公款57萬元的行爲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05萬元用於歸還個人貸款,超過三個月未還,而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朱福忠案發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其還能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但鑑於朱福忠大肆索賄,索要的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大部分贓款未追回,情節特別嚴重,不予從輕處罰。據此,四川省高院作出如下判決:朱福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本案現正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複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