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生存權”“發展權”概念積極加入有關國際公約
1950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這一天定爲“世界人權日”,以紀念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目前西方世界對人權的理解,基本上仍是美國總統羅斯福於1941年所表述的4項“自由”,即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言論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人權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概念,則是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人權事業的貢獻。
中國政府分別於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簽署了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3月向聯合國遞交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書。今年4月,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日內瓦審議了中國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首次履約報告。
今年10月,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表示,目前中國有關部門正在加緊研究和準備,一旦條件成熟,國務院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於該公約的一些條款與中國目前的現實情況還有一定差距,因此中國還需在立法和司法領域進行改革。
-嚴格限制死刑最高法院收回複覈權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和複覈程序,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覈准權。
最高人民法院官員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死刑立即執行案件都要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但是目前這項法律規定沒有落實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授權地方高級法院覈准。這種情況不利於保證死刑案件審判質量。中共十六大提出中國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將死刑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對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統一死刑適用標準、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規定,無疑具有重要作用。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並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死刑開庭審理是確保辦案質量,防止發生錯判的重要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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