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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難少年父母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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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曾於今年6月2日以《爲救落水同學少年沉入河底》爲題,報道過少年姚某某爲救助同學丁某某而不幸溺水身亡的事件。日前,因不滿獲救的丁某某一家對此事置之不理,遇難少年的父母將獲救少年丁某某告上了法庭,同時作爲被告的還有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告訴求被告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近40萬元。
昨日,河西區法院經審理做出了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人丁某某及其監護人補償原告人民幣8萬元,並駁回其對於另兩被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過程中,當事雙方就丁某某是否是由姚某某救上岸的事實產生爭議,原告堅持是自己的兒子姚某某在救丁某某時溺水身亡,而被告丁某某一方則認爲姚某某並沒有救助丁某某,是由於自身原因導致的溺水身亡。
認定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之子姚某某與被告丁某某是同學,今年6月1日下午,姚某某與丁某某及另外3名同學一起吃午飯,其間姚某某及丁某某都喝了啤酒。飯後,經姚某某提議5人去了長泰河游泳,姚某某、丁某某及程某3人下了水,另兩名女生未下水。丁某某在游泳過程中腿部抽筋發生危險,岸上兩名女生喊救人後,姚某某就遊向丁某某並將其拉到靠近岸邊,聞訊趕來的附近居民王某某等人用竹竿將丁某某救上岸,姚某某沉入河底溺水死亡。
事發後,被告丁某某及其親屬不承認姚某某的救助行爲並且沒有對姚某某的親屬表示過謝意。
法院認爲,從警方對被告丁某某及在場同學的詢問筆錄中可以認定,姚某某在丁某某發生危險時實施了救助行爲,而丁某某是救助行爲的實際受益人,應在受益的範圍內適當補償救助人。姚某某對於到市內敞開式河道游泳可能發生的危險是應該有能力注意的,所以被告天津市水利局對事故沒有管理失當之處,被告天津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也並非由於施工中的不當導致事故的發生,均不需承擔責任,故做出如上判決。
法庭鏡頭
姚某某的父母很早就來到了法庭,開庭前,二人一直很沉默,臉上也沒有什麼表情,似乎等待成了他們唯一能做的事情。被告人丁某某坐在他們身後的一排,身邊是空空的座位。記者坐到他身邊,從側面看去,他眼中明顯有淚光在閃動,但始終不願接受採訪。
對話遇難少年父母:“感謝所有熱心的人”
宣判後,記者與遇難少年姚某某的父母進行了對話:
記者:這樣的宣判結果滿意嗎?
姚父:8萬塊錢我們覺得不多,但也只能這樣了,再多的錢兒子也回不來了,這樣起碼是承認了我們兒子救人的事,算是一個安慰吧。
記者:還打算上訴嗎?
姚母:不上訴了,我們沒這個精力了。
記者:今後有什麼打算?
姚母:我現在每天都睡不着,一閉眼就是孩子的影子,家裏條件不好,孩子從小到大穿的都是別人給的衣服,沒享過什麼福,就這麼去了,對不起孩子啊……(哭)我們倆都沒有工作,以後怎麼辦還沒想好。
姚父:謝謝那麼多幫助我們的人,居委會組織給我們捐款,馬律師的幫助,還有好多人,有的我們到現在都不認識,媒體報道過孩子的事以後,有時走在街上,就有人安慰我們,問我們現在的情況。我不會說話,就是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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