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男孩童童隨家人到一家飯店吃飯,使用飯店提供的玻璃杯喝飲料後,童童出現異常反應,經醫院檢查童童的消化道內有玻璃碎片,童童的家人於是以飯店提供的水杯有瑕疵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將其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爲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水杯不能證明在被告提供時已經破損,原告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不能後果,故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事實:
今年8月,兩歲的童童隨同家人去飯店就餐,在使用飯店提供的玻璃水杯喝飲料以後,發出哭叫聲並嘔吐。家人以爲是喝飲料嗆到氣管,後發現童童喝水的水杯沿出現細小破損的痕跡,遂懷疑是喝下了玻璃碎片,當即前往本市兒童醫院診治。經醫院診斷爲:消化道有異物(玻璃)、上呼吸道感染。第二天,童童排泄出一枚長1.5cm寬0.5cm的玻璃碎片,並與飯店玻璃水杯的破痕吻合。此後,童童入院治療12天,花去醫療費4800餘元。童童的父母認爲,被告飯店提供有瑕疵的飲水用具,導致童童的人身受到損害,故將飯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萬餘元。被告辯稱,其爲原告提供的是完好無損的玻璃水杯,已經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童童作爲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的正常監護,誤將玻璃水杯損壞,食入玻璃碎片,導致人身損害的發生,其本人及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水杯不能證明在被告提供時已經破損,原告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不能後果,故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分析指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即安全保障義務。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基礎在於其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判斷“合理限度範圍”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是該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屬於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者通常應當達到的程度,以及預見可能性的大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主張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應由受害人一方承擔,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本案被告從事餐飲經營服務,有義務保障原告的人身免受損害,但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的玻璃水杯破損,造成其人身損害,應當對被告具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現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水杯不能證明在被告提供時已經破損,舉證不能達到一定的客觀認同度,只能按照通常思維方式和交易習慣理解。原告的家長代理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動,履行監護職責,若被告提供的水杯破損,就應
當場提出異議。否則,應當推定玻璃杯完好,被告已經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原告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不能後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消費者維權如何保存證據
童童的家長打官司輸在了證據上,那麼,對於消費者來說,遇到這樣的問題應該怎樣做呢?明揚律師事務所高玉芳律師認爲,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時,除據理力爭,勇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外,同時必須注意及時收集經營者侵權事實的證據。保存好有關證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好保證。高律師介紹保存證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要求經營者書面承認有關事實;二、注意保存發票等消費憑證;三、保存物證,如果條件允許可以用相機拍下照片;四、尋求目擊者作證,如飯館裏其他的消費者,最好留下他們的聯繫電話,以便不得已訴訟時方便與證人聯絡;五、及時向消協等有關部門投訴;六、報警,在與經營者發生衝突導致出現不理智行爲時,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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