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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聯合設計F-2支援戰斗機
50多年來,日本航空工業走過了一條特殊的發展之路:到1999年F-15J/DJ停產,主力戰斗機一直依賴美國專利仿制生產,非主力軍用飛機則自主獨立發展;民用飛機方面,自上個世紀80年代YS-11渦輪螺旋槳客機國際市場競爭失利以後,發展方針從獨立發展整機轉向國際合作,而且從一般零部件開始。現在,日本航空工業企業已能承擔關鍵部件如飛機中央翼盒、小型發動機核心部件的國際合作開發,波音787的入股份額已佔到35%,與波音平起平坐;21世紀前後,日本航空技術在某些領域已靠近世界先進水平或處於世界先進水平,日本不再甘心在航空工業領域處於小伙計地位,著力開發自己的環保型高性能小型客機和發動機以及超音速客機和推進系統。新一代主力戰斗機的技術研究也在隱蔽地進行。
一、國際合作概況
日本航空工業的國際合作范圍包括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材料等科研、設計、生產領域。合作方式有:引進軍機專利生產,科研合作,軍機、民機的入股風險合作開發,以及參與民機零部件的合作開發、轉包生產。
1.專利生產軍用飛機、發動機
日本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專利生產了美國F-86戰斗機、T-33噴氣教練機、F-104J戰斗機、F-4EJ戰斗機和F-15J戰斗機以及SH-60、CH-47H、UH-60J/JA等軍用直昇機。專利生產的軍用航空發動機有:TF40(裝備T-2高級教練機、F-1支援戰斗機)、J79(裝備F-4EJ、F104J、F-104DJ戰斗機)、F100(裝備F-15J、F-15DJ戰斗機)、T56(裝備P-3C反潛機)、T64(裝備P-2J反潛機、PS-1反潛水上飛機、US-1水陸兩用救生飛機)、F110(裝備F-2支援戰斗機)。
2.軍民用航空技術科研合作
軍用方面,根據日美不斷調整的《防務合作指導方針》,日本積極與美國聯合研究先進的軍事裝備,力求在日本自衛隊和美軍的裝備體系之間有更進一步的通用性,增強軍事實力。已公開的、與航空相關的日美聯合研究開發的軍用項目見表1。
民用方面,2005年8月日本和法國簽署了超音速客機技術聯合研究協議,期望在超音速客機領域有所突破,佔領先機。
3.戰斗機的國際合作開發
1988年日美聯合設計F-2支援戰斗機。它是以F-16為基礎,集成美日先進航空技術開發的F-1支援戰斗機的後繼機。
4.民用航空產品的國際合作開發
1958年日本政府頒布《航空工業振興法》,在政策和經濟上扶植YS-11支線客機的開發。YS-11於1965年交付使用,1974年2月停產,共生產了182架,虧損360億日元。YS-11在國際市場競爭失敗以後,日本重新審視其航空工業發展戰略。認識到:第一,盡管多年來通過仿制在生產上掌握了一些先進制造技術,工業基礎也得到了極大的恢復,但新機(飛機和發動機)研制的技術基礎比較薄弱,尤其在集成和綜合管理、市場預測、售後服務等方面與世界先進水平還有相當大的差距;第二,70年代中期以後,部分航空工業企業積累了與國外航空工業企業合作開發的經驗,80年代日本政府將航空工業列為新興產業之一,要發展民用航空工業;第三,國際合作開發已成為潮流,獨自研制整機,費用大、風險高。於是,1986年原通商產業省頒布了重新修訂的《航空工業振興法》,將自主開發"國產化"改為"國際合作開發",並成立"航空器國際合作開發促進基金"(IADF),給國際合作開發項目提供補助。新的補助制度保留了原來的補貼部分,增加了利息補貼,讓項目負責單位向政府系統的日本政策投資銀行貸款,IADF給予利息補貼。
至今,包括波音787在內,日本參與國際航空零部件轉包、合作開發生產的飛機有29個機種、發動機有20個機種以及機載設備。其中飛機、發動機零部件入股風險合作開發項目36項,投資比率1%?35%不等。
通過民用飛機、發動機項目的實施,日本飛機、發動機的零件級生產技術達到了世界水平。1999年度開始從零件級向模塊級發展,最初的項目是新一代機載設備-液晶平板顯示系統、混合式空調系統、小型飛機著落系統,這些項目已於2001年度完成。以後是中央機翼、整個主翼部件。飛機項目的投資比率,波音767為15%,波音777為21%,波音787為35%;發動機部件的開發水平從V2500的一般部件開發進到CF34-8C的核心部件開發,投資比率V2500為23%、 CF-34-8/10為30%。投資比率與分擔的開發比率相當。另外,利用從波音借來的軟件開發了自己的無紙設計制造軟件,提高了大型部件如支線飛機機翼的設計制造水平。
1.國家立法定向
1986年修改後的《航空工業振興法》為開展民用飛機的國際合作開發、航空零部件轉包生產以及使日本航空工業成長為支柱產業奠定了法律基礎,推動了日本與先進航空工業國家的合作開發和轉包生產。
2.經濟扶植,推動民用航空器發展
波音767項目,日本政府在調查研究階段補貼率75%、在開發階段補貼率52%,共計補貼了160億日元。政府的開發補助附有贏利後償還的條件,此項目的補貼已償還完畢。V2500發動機項目,政府給予的開發費補貼率,最初為75%、後改為50%,也附有贏利後償還的條件,1986年以後按新的補助制度給予資助。
按新的補助制度受益的國際合作開發項目有:V2500噴氣發動機項目(2000年度完成)、YXX(B7J7)中型客機項目(1994年度凍結,對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貸款,IADF給予利息補貼,至2003年度結束)、波音777客機項目(1991度年啟動,1998年6月完成,此後補貼日本政策投資銀行以往貸款的利息)、CF34-8C(1996年度啟動)和CF34-10(2000年啟動)發動機項目。
作為新政策,模塊級的創新開發也從1999年度起納入國家補貼范圍;作為新政策,模塊級的創新開發也從1999年度起納入國家補貼范圍。
另外,日本還制訂了"關稅暫定措施法",減免國產困難的航空產品進口稅3%-4%,每三年由經濟產業省、文部科學省、財務省議定一次,2002?2007年度減免稅見。
3.自有技術發展的條件下,參與國際合作開發
日本航空工業與國外的合作開發並不從零開始,而是在自有技術發展的基礎上參與國際合作開發。例如,在經過10年研制出6臺FJR710/600小型渦扇發動機的基礎上纔參與V2500渦扇發動機的國際合作開發,而且只能參與一般零部件的開發,直到1996年纔能參與CF34-8C小型渦扇發動機核心部件的開發;又如,日本具有復合材料優勢纔得以參加波音767、777、787客機結構件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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