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9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比往常多停了兩輛警車。新中國成立以來首名落馬於任上的省級檢察長——江西省檢察院原檢察長丁鑫發,在杭州中院一間不足20平方米的小法庭內接受審判。
開庭的消息並未提前通知新聞媒體。法庭外,兩名法警整裝以待,攔住了所有欲踏其門的“無關人士”。法庭內,最多容納30人的坐席僅坐了一半人,到場者都是相關辦案人員及政府官員。公訴人案前,擺放着厚厚四疊案卷。
62歲的丁鑫發身着黑色毛衣,外套棕褐色休閒裝,捧着幾張自己書寫的材料,在庭審中不時大聲地爲自己辯解。庭審一直持續到當日下午,沒有當庭宣判。
丁鑫發於2004年7月被中紀委立案審查。同年12月,丁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浙江省檢察院偵查,丁案於今年5月27日交由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曾被兩次退回補充偵查。10月28日,杭州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由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
中紀委調查曾發現,丁鑫發嚴重違法違紀事項有四,包括利用職務之便干預案件查處,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丁少華、其妻章斌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307萬元;挪用公款210萬元;打擊報復舉報人。此次杭州檢方指控丁鑫發的罪名,僅爲受賄和挪用公款兩項;且因取證問題,涉案金額略有減少。
起訴書稱,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丁鑫發擔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江西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期間,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丁少華、章斌收受祝建華等六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275.62萬元。
起訴書列舉的受賄共有六大筆,前三筆發生在丁鑫發任公安廳長期間,後三筆發生在其省檢察長任上,六次受賄均與妻兒有關。
在任公安廳長期間,第一筆發生在1993年9月。丁接受江西中聯進口汽車維修中心承包人祝建華親友請託,向南昌市公安局領導“打招呼”,致涉嫌走私的祝未被立案偵查。當年底,丁通過兒子丁少華收受祝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
第二筆發生在1997年上半年。丁接受香港商人張砂通過丁少華提出的請託,向江西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領導打招呼,使張妻赴港定居申請獲得批准。當年6月,丁少華收受張砂所送人民幣20萬元,事後告訴了丁鑫發。
第三筆受賄事實,已在2005年6月29日對丁鑫髮妻子、江西省交警總隊原副總隊長章斌受賄案的判決中被確定。法院認定,章在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任江西省交警總隊調研員期間,單獨或夥同丁鑫發接受香港壕興發展有限公司江西總代理秦洪志賄賂總計十次,受賄金額總計港幣116萬元、人民幣28萬元。這些錢都被用於丁少華的生意經營上。當日,章斌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此外,在丁鑫發擔任江西省檢察長期間,據檢方指控,2001年6月至2002年2月,他曾接受江西兆豐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建豐及其親友請託,要求南昌市公安局,將對鄒的強制措施變更爲取保候審——鄒此前因涉嫌偷稅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丁並向南昌市檢察院領導“打招呼”,爲退還鄒的被扣車輛和撤銷案件提供幫助。爲此,丁少華先後四次收受鄒所送人民幣145萬元。事後,丁少華、鄒建豐均將送錢一事告知了丁鑫發本人。
2003年9月初,丁接受珠海市頤亨隆貿易有限公司副總裁龍建芳通過丁少華提出的請託,爲江西省吉安市恆榮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羅邦明、總經理羅邦平涉嫌受賄案撤案提供幫助。期間,丁少華收受龍所送港幣30萬元,並於事後告訴了丁鑫發。
2003年10月,丁通過丁少華,接受江西省神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曉東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希望不起訴的請求,並在得知王已送丁少華人民幣10萬元後,表示會過問此案。
涉嫌挪用公款罪的事實則發生於1998年4月,丁鑫發時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丁少華的岳父、江西贛州威遠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張良琛請丁鑫發幫助解決資金110萬元,丁要求省公安廳基建辦給予解決。4月28日,基建辦將省公安廳基建款110萬元匯入張良琛提供的賬戶。之後,張將110萬元歸還。
丁鑫發案庭審中,有兩個人的名字不斷被提及,就是章斌和及丁少華——丁鑫發的兒子。
33歲的丁少華是家中長子,曾在武警九江消防支隊服役,1993年轉業到江西省進出口公司。2004年5月,丁少華與岳父張良琛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中紀委帶往北京審查。丁少華被抓後,丁鑫發曾多次對外面聲稱“兒子的事是兒子的事”;但顯然,兒子受賄得利,依靠的正是其父位高權重的關係。
另據此前媒體報道,丁鑫發家族案發,還引發了江西政法系統的人事震盪。在2004年12月丁鑫發被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前後,江西政法系統一名正廳、兩名副廳、九名正處和一名副處級幹部相繼被免職,個別人目前已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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