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在網上發佈徵婚廣告,一個在美國工作的博士與本市一位姑娘相識相戀,結爲連理。然而婚後,由於女方屢次辦出國手續均未成功,雙方只得兩地分居,從此感情逐漸淡漠。今年9月,在雙方三年未見後,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女方對此表示同意,但提出分割共同財產。日前,本市東麗法院經審理,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同時駁回了女方的請求。
今年48歲的董明是廣東省人,取得博士學位後在美國一家公司任研究員。爲覓得佳偶,董明在網上發出徵婚廣告。2001年3月,家住本市東麗區的女青年任萱看到這則徵婚廣告後,即給董明發了電子郵件。雙方認識後,開始通過電子郵件及電話交流,加深了相互間的瞭解,併產生了見面的渴望。同年9月2日,恰好董明回國到深圳出差,在網上相識近半年的兩個人終於在廣州見面了。相見後,二人迅速墜入愛河,在徵求了雙方家長的意見後,二人於當月12日在本市登記結婚。由於董明在國內沒有固定住所,其與任萱結婚後在雙方父母家中共同生活。通過這段時間的朝夕相處,二人感情不斷升溫,但爲了事業與前途,董明不久後不得不返回美國。雖然二人從此過起了兩地分居的生活,但彼此依然深愛着對方,經常電話聯繫、鴻雁傳書,且相互郵寄物品。幾年來,二人爲了能在美國團聚,作出了很多努力,2004年任萱曾兩次到大使館簽證,但均遭到拒籤。由於長期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董明認爲其與任萱的婚姻名存實亡,感情已經破裂,遂於今年9月向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董明的離婚訴求,任萱並沒有表示異議,只是要求與董明分割共同財產。
在全面瞭解情況後,法院認爲,董明與任萱自主登記結婚,系自主婚姻,婚後由於客觀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團聚共同生活,建立和發展夫妻間的感情,現董明要求離婚,任萱同意,法院依法准予。任萱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針對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向法院提交了證據,但這些證據是董明爲了給任萱辦理出國手續,從美國郵寄來的相關材料,上述證據形成於美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和適用,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本案任萱所提供的證據沒有經美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國大使館的認證,亦沒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不能作爲任萱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有效證據,故對任萱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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