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妻子分居十餘年後,丈夫胡某決定結束這段婚姻,然而在起訴離婚之前,胡某竟暗自將二人共有的房屋售出。妻子得知此事後,一紙訴狀將丈夫和購房者一併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二人買賣房屋的行爲無效。經兩審法院審理,日前,妻子的訴求得到了支持。
已近花甲之年的曾某與胡某是一對夫妻,婚後分得坐落於本市塘沽區的一套房屋,並於1994年購買了該房產權。因感情不和,雙方於1994年以前已經分居生活。2003年7月,在雙方分居10餘年後,男方胡某決定結束這段婚姻,遂起訴離婚,在得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後,胡某撤訴。2004年7月14日,胡某在未事先徵得曾某同意的情況下,將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以人民幣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蘇某,同時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今年4月,胡某再次起訴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曾某得知房屋被賣一事,遂將胡某及蘇某一併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二人買賣房屋的行爲無效。
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後,原審法院認爲,訴爭房屋系原告曾某、被告胡某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系該房產的共有人,依法享有共同的權利。胡某在未徵得曾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房屋賣給同事蘇某,其行爲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權益。本案成訟後,蘇某未提出抗辯理由,故胡某與蘇某對訴爭房屋的買賣行爲應屬無效。胡某稱其因找不到曾某而未告知賣房事宜,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法院對此不予採信。綜上,法院判決胡某將訴爭房屋賣與蘇某的行爲無效。
一審宣判後,胡某及蘇某不服,提起上訴。蘇某稱,胡某將訴爭房屋賣與他是有合法手續的。蘇某雖與胡某在一個單位,但不在一起工作,幾乎不相識,曾某沒有證據證明蘇某是惡意地同胡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請求改判確認胡某將訴爭房屋賣與蘇某的行爲有效。胡某則稱,訴爭之房是他借錢買的,曾某不幫着還錢,所以他才把房子賣了還款,而且他賣房時也通知了曾某,他與蘇某間的買賣是合法的。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本案涉訴之房系胡某與曾某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處分房屋均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胡某在未徵得曾某同意的情況下,無權處分該房屋,現涉訴之房尚未交付蘇某使用,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胡某與蘇某的房屋買賣行爲無效。綜上,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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