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12月20日,廣東省政府公佈,粵北北江流域發生一起企業違法超標排放導致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北江下游韶關、清遠、英德3個城市的飲用水受到污染威脅,部分城市自來水供應已經停止。目前廣東省有關部門正採用在上游加大流量的方式稀釋污染,並通知沿線居民不要飲用江水。
12月15日,廣東省環保部門監測發現,廣東北江韶關段出現了重金屬鎘超標現象,在北江高橋斷面,監測部門測得鎘超標近十倍,嚴重威脅下游飲用水源安全。經廣東省環保局調查,初步確認這起污染事件是由於韶關冶煉廠設備檢修期間超標排放含鎘廢水所致。
本報記者趕赴北江流域進行了深入調查。
視點調查
污染通報及時未引起恐慌居民買桶裝水代替自來水
12月21日,記者來到韶關市。
韶關市地處粵北山區,是我國南方著名的重工業城市。據記者瞭解,韶關冶煉廠是一家有數十年國企資歷的大型企業。該廠擁有兩套冶煉生產系統,冶煉生產能力爲年產精鉛鋅24萬噸,產品包括電鉛、精鋅、鎘錠等。
當地居民告訴記者,從昨天早上開始,韶關市已經全面停水,直到下午6點才恢復自來水供應。
據記者瞭解,這次受污染的河段流域均爲山區,受影響人口不是太多。
北江韶關水域發生污染事件後,目前污染水源正流向下游的英德市沙口鎮,距離市區三十公里左右,估計2至3天內到達英德的白石窯水電站。
在英德市,記者看到,市民們已經紛紛上街購買桶裝水,以替代自來水飲用。
據瞭解,英德城區市民十萬多人,全部飲用北江水。記者獲悉,英德市正採取緊急措施,鋪設臨時供水管道,以保障市民用水安全。臨時水管南接英德市區人民大橋底下的長湖自來水管道口,北接雲山水廠取水管,全長1.4公里,全部用水泥管道鋪設。由於時間緊、任務重,臨時通水管道施工採取兩頭施工向中對接的辦法,以加快工程進度。英德市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在36小時之內接通臨時管道,讓市民喝上放心水。
目前廣東省、英德市環保部門在沿線設立多個水質監測點,每兩小時取一次水樣。在英德市白石窯水電站,記者看到英德市水質監測站監測員正在水電站出水口取水樣。監測員告訴記者,從18日開始就在此蹲點取水樣,每兩小時取一次。
在北江流域採訪時,記者看到當地居民生產生活正常,心態也相對平靜。清遠市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這是因爲有關部門措施得力,羣衆在第一時間瞭解了真實情況,因此沒有造成任何的恐慌和不安。
有關部門反應迅速出手快力爭將污染損害降到最低
記者從有關方面瞭解到,事故發生後,廣東省省委書記張德江、省長黃華華分別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北江水遭污染事關重大,要責令韶關冶煉廠立即停止超標排放,同時應追究該廠超標排放的責任,嚴肅處理。
12月19日上午,黃華華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聽取省環保局彙報,進行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措施,降低污染造成的影響,把損失減少到最低,並迅速成立北江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9日下午,廣東省副省長遊寧豐率省直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趕赴受污染的英德市。
目前,環保部門責令韶關冶煉廠對水浸鎘工序及其馬壩分廠實施停產整頓,並關閉了超標的西污水排放口,有效截住了污染源。19日監測顯示,北江韶關段鎘濃度已有所下降,污染水體正緩慢下移,但仍將影響處於下游的英德市區十多萬人的飲水安全。
記者獲悉,廣東省省委書記張德江、廣東省省長黃華華在第一時間裏就作出了指示,要“依法追究責任”。
記者在清遠街頭採訪時,碰到了正在買水的市民雷先生。雷先生舉着手中的礦泉水問記者:“雖然這次北江水污染通報得很及時,但對羣衆來說,額外的經濟負擔是不可避免的。對這些損失,事故責任者能給予彌補嗎?”
相關法律規定滯後污染者責任難認定
就目前環境污染案件責任追究和損害賠償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
汪勁告訴記者:“就一般的環境污染案件而言,在污染物質較多的情況下,責任人是很難認定的。即使確定了污染物質,但排污企業又衆多,仍很難認定他們之間的責任。有的企業達標排污但排污量很大,有的企業達標排污量很小,有的企業經常超標排污,它們的污染物聚集起來造成了污染,那麼在這些企業之間責任如何分配就成了難題。要按照連帶責任的話,對那些達標排污的企業就不公平,要按照按份責任的話,每個企業之間的責任份額很難確定。”
汪勁告訴記者,即使把污染者找到了,物質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很難認定,因此,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因果關係推定,由被告舉證來證明自己排放的物質與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係或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
“但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是企業嚴格遵守規定達標排污,”汪勁告訴記者:“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律並不禁止超標排污,只需交納超標排污費即可。而通常這種排污費低於這個企業治理排污的成本,企業便寧願超標排污了。而且,在個別情況下,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企業甚至不交納超標排污費。這種具有主觀過失的超標排污行爲,遠比無過失責任要嚴重。”
“同時,水污染存在跨流域的問題,上游和下游的不同主管部門容易推卸責任。”
汪勁告訴記者,在行政管理上的限期治理制度中,決定部門是政府而非環保部門,於是某些政府出於經濟發展考慮,對於限期治理後還不達標的企業並不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而在司法上,由於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是否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來作爲判斷民事侵權的標準,顯然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就目前來說,達標排污意味着不承擔行政責任,但如果造成他人損害,即使達標排污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因爲很多企業的排污即使達標但排污量很大,或者出現生物富集的現象,仍然會造成污染損害。”汪勁說。
監管不力認識有侷限損害賠償數額難計算
北京大學法學院環境法博士王社坤告訴記者:“現有的法律規定將環境污染的損害僅僅限於環境污染所導致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而生態損失是不屬於環境污染損害範圍的。這樣的話通過賠償並不能完全實現環境成本的內部化。當然,將生態損失納入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範圍在法律適用上會有諸多困難,如生態損失評估問題、生態損失的利益主體問題等。但是這些技術上的困難隨着科技的進步總是會解決的。”
“由於污染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可能遠遠超過企業本身的價值,如果受害者只能通過訴訟請求污染企業賠償損失,將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時的賠償。因此我們要建立環境保險、環境基金等風險分散制度,使得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風險不僅僅由企業單獨承擔,保障對受害人給予及時、充分的賠償。”王社坤建議。
王社坤告訴記者,如果損害賠償做不到位,環境監管出現不力,外國高度污染的企業很可能將污染風險轉移到我國。
編輯手記
水和人的生命息息相關,在全社會倡導保護和珍惜水資源的大環境下,傳出了北江流域遭受污染的消息,不禁令人痛心。在這個時候,討論損害賠償並不是最終目的,只有將責任承擔落實同時加大監管力度,才能震懾那些污染製造者,也只有這樣,才能最終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命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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