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負責一家出租汽車公司南開租賃分部的業務期間,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先後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共計百餘萬元。雖然,該男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但因其給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至今無法彌補,日前,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04年5月,本市一家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在南開區成立了南開汽車租賃分部,安排由張某負責經營汽車租賃業務。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間,張某竟謊稱其公司能夠爲客戶購買汽車,先後與8人簽訂了購車合同,騙得預付車款等共計96.6萬餘元。後張某將所騙錢財全部揮霍。
2005年4月15日,張某私自將幫助他人購買的、未上牌照的價值24萬餘元的廣州本田雅閣轎車,以南開汽車租賃分部的名義出租給本市東麗區大畢莊鎮的他人,並收取15萬元保證金。後張某將保證金據爲己有。然而,張某的“好夢”不長,於4月30日落入法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在經營一家出租汽車公司南開汽車租賃分部期間,超出經營範圍,隱瞞其不可能實際履行購買行爲的事實,以訂立購買汽車合同的方式,騙取8名被害人的預付車款,用於償還個人所欠債務和用於個人消費揮霍。另外,張某雖然爲一名被害人購買了汽車,卻私自將未上牌照的、不屬於南開汽車租賃分部的汽車出租給他人,並將收取的租車保證金據爲己有。張某的行爲佔有和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財物所有權。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11.6萬餘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被告人張某在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但其詐騙多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至今無法彌補,故應依法對其從重處罰。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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