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無業人員因爲與家人鬧矛盾,情急之下打開廚房的天然氣揚言自殺,並導致發生爆炸,造成出警的一名民警輕傷及上萬元的財產損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終審判處這名男子有期徒刑5年。
據介紹,今年36歲的靳愛軍捕前無業。2004年11月7日晚,靳愛軍與家人鬧矛盾,情急之下跑到廚房,反鎖上廚房門,並將天然氣閥門打開,還拿起菜刀揚言要自殺。家人急忙撥打電話報警。民警接警後趕到靳愛軍家中,並與靳的家人一起在廚房門外一再規勸靳放下菜刀,有事出來慢慢談。這時,天然氣突然發生爆炸,站在門口的民警聶某某被炸傷。同時,爆炸還導致靳愛軍所住樓房的多數住戶房屋及財產受到不同程度的毀損,經鑑定毀損價值人民幣19158元。
案發後,靳愛軍的家屬已將住戶房屋及財產的損失代爲賠償。靳愛軍在爆炸中也受傷,隨後逃離現場,次日在醫院治療時被抓獲。
北京市一中院認爲,被告人靳愛軍無視公共安全,明知其釋放天然氣的行爲會引起爆炸,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仍將家中天然氣開關開啓,放任爆炸後果的發生,導致一名民警輕傷,並造成財產損失一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承辦法官表示,被告人靳愛軍是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應該清楚天然氣這一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物理特性,如天然氣的燃燒性、毒性,尤其是靳曾供認開天然氣閥門想自殺,說明其瞭解該氣體的毒性等特性,雖然靳沒有表達點燃煤氣引發爆炸這一明顯體現其主觀動機的語言行爲,但其使天然氣泄漏的時間較長、濃度較高,以至使廚房外的人開窗換氣,而具備生活常識的被告人並未採取關閉天然氣閥門的舉措,由此說明被告人靳愛軍對爆炸發生的可能具備一種放任心態。因此,法院將靳的行爲認定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它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承辦法官說,考慮到被告人靳愛軍的犯罪行爲尚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財產的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因此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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