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因爲超市工作人員的失誤,一戶居民的宅電成了超市的投訴電話。該居民因不堪其擾,以超市此舉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超市停止侵權,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然而,對於這種侵權行爲到底侵犯的是哪一種民事權利,業內尚無定論。案件審理中,天津市東麗法院法官首先提出生活安寧權的概念,認爲居民李某被侵犯的是生活安寧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日前,在法官的調解下,被告超市已對投訴電話進行了更改,同意一次性賠償該居民1200元,並向其賠禮道歉。
據瞭解,自2005年初,家住本市東麗區的李某一家經常接到陌生人打來的投訴某超市的電話,他們感到莫名其妙的同時,也很受困擾。因與該超市交涉未果,李某提起了訴訟,要求超市停止侵權,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庭審中,被告超市承認曾誤將李某的宅電作爲超市投訴電話印在購物發票上,現已將號碼更改,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與原告調解解決。
案件審理中,主審法官表示,以前,此類案例也曾出現過,而對於此種侵權行爲到底侵犯的是哪一種民事權利,業內尚無定論。隨着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加強,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於一些特殊糾紛所侵犯的權利,法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受害當事人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持。
法官就此案分析說,從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範圍的規定來看,李某被侵犯的權利很難簡單地歸入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或是人身權中,法律也沒有明確界定此權利的歸屬。法官認爲,李某被侵犯的是一種生活安寧權。人們享有自己獨立的生活空間,享有適於生活的生存環境,有權拒絕外界的干擾。而本案中,超市誤將李某的宅電作爲投訴電話印在購物發票上,導致李某一家的私人生活秩序受到侵害。雖然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這種規定,但《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生活安寧權實際上也是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經過法官耐心的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了上述協議,這起特殊的侵權案有了圓滿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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