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對扣繳義務人進行扣繳申報的內容、期限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九項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必要的納稅人涉稅信息。
這些基礎信息是準確鑑別納稅人身份的必要條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
辦法規定,原則上,扣繳義務人應於扣繳稅款的次月7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並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同時報送上述信息有困難的,可最遲在扣繳稅款的次月底前報送。稅務機關應依法爲扣繳義務人和個人的情況保密,對未爲扣繳義務人和個人保密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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