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廣州市民政局獲悉,《廣州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參加公益勞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12月26日向全市各區、縣級市民政局印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要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在就業年齡內(女18至50週歲、男18至60週歲)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每人每週參加適當公益勞動不得少於3個半天(總計10.5小時)。
據信息時報報道,截至今年11月,廣州全市低保人員已達41882人、共17606戶,低保金支出7789.8萬元。其中海珠區的低保人數爲各區最多,有9379人、共3986戶。據瞭解,廣州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經過幾次調高,目前是人均330元,沒有達到標準的家庭進行差額補足。
據瞭解,爲了體現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廣州市民政局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負責起草制定了該《規定》。《規定》主要從勞動人員、勞動內容和勞動時間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按照《規定》,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在就業年齡內(女18至50週歲,男18至60週歲)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應當公益勞動,其勞動時間每人每週不得少於3個半天(總計10.5個小時)。
公益勞動主要爲社區服務
《規定》還對公益勞動的內容進行了確定,主要包括:參加社區環境衛生的清潔;參加社區治安巡邏;爲社區“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法定贍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撫養能力)人員和重度殘疾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參加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參加捐贈物品的接收、整理以及其他公益性勞動。
對於符合參加公益勞動條件的低保人員無正當理由,每月兩次不參加公益勞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條和《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三十條規定處理,取消其低保救濟的資格。
《規定》列舉了可以免除公益勞動的條件。全日制在校學生;子女未滿6週歲且未入幼兒園的父親或母親一方;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顧的人員;患有不適宜參加勞動的疾病,且持有區、縣級市以上(含區、縣級市)地方政府所屬醫院證明的人員等4類低保人員可以免除參加公益勞動。
《規定》還要求,符合參加公益勞動條件的低保人員,因臨時患病不能參加公益勞動的,在提供醫院證明後,可暫時不參加公益勞動,待身體康復後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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