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大的女嬰被母親王某從七樓扔下致死,原因只是患有產後抑鬱症的王某妄想自己與丈夫離婚後,怕女兒今後無人照顧、受委屈。昨日,天津南開區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該婦女有期徒刑13年。
案件回放
經審理查明,今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生下一女嬰,產後王某的丈夫張某發現其精神不正常,遂於8月16日帶王某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爲產後精神抑鬱症。8月23日下午4時許,王某在其家中,因懷疑丈夫與其離婚,害怕已6個月大的女兒今後無人照顧,遂將女兒從七樓家中臥室窗戶扔下,致使女兒當場死亡。后王某撥打110報警。經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認定,8月23日,被鑑定人王某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定責任能力。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目無國法,故意剝奪其女兒的生命權利,並致其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鑑於王某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且經司法鑑定,其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控制能力削弱,爲限定責任能力,故法院依法對王某從輕處罰。
妄想離婚後女兒受委屈
據此案的辦案人介紹,在對王某的整個提訊過程中,王某總是面無表情,也很少說話。據王某自述,今年7月份左右,王某發現丈夫和自己說話越來越少,她就有一種丈夫想和自己離婚的感覺(其實丈夫從來沒提及過此事)。王某說自己不願意離婚,在她7歲時父母就離婚了,自己和媽媽、姥姥一起生活。她16歲時,媽媽又去世了,在這種家庭狀況下,要是離婚,她和孩子肯定無法生存。自己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將來孩子的吃、穿、教育都會成問題。8月23日,王某心裏特別煩,她怕離婚後孩子跟着自己會受罪的念頭特別強烈,便坐立不安,就想把孩子扔下樓去。她也知道孩子扔下去肯定沒命了,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就趁沒人的時候把孩子扔下去了。本來王某也想一起跳下去,但怕死不了活受罪,便想幹脆爲女兒償命。
慘案發生前已有先兆
據王某講,案發前兩三個月,她的心情很壞,不愛說話,不願意看電視,有時逗逗孩子都覺得心煩,睡眠也越來越少,一天只能睡五六個小時,凌晨三四點鐘醒了就不能再睡,心情煩躁。有時無緣由地傷心落淚,食慾也大減,覺得活着太累、沒勁、沒有前途,而且經常會問一些奇怪的問題,“咱家樓下爲什麼有這麼多車來來往往?”“爲什麼有人在監視我?”王某的丈夫張某覺得妻子有些不正常,便帶王某到醫院檢查,經診斷王某爲產後抑鬱症。
產後抑鬱發病率已超15%
據婦產科專家介紹,產後第一個月患精神疾病的危險程度比其他婦女增加二十多倍。臨牀情況顯示,超過50%的女性在產後一週內會有一個產後沮喪期。在這幾天中,新媽媽容易哭泣、感到異常疲倦及有短暫的情緒不穩定,這種輕度抑鬱屬產後適應期的正常反應,而且症狀會很快消失。但是,有的產婦的情緒變化會非常大,感情脆弱,動輒傷心哭泣、發脾氣,且食慾不振、性慾減低、失眠,同時做事的效率及能力降低,也不能很好地照顧孩子,履行做母親的職責等。如果這些症狀持續一個月以上不見好轉,就可稱之爲產後抑鬱症了。目前,產後抑鬱症的發病率已超過15%。
預防此類犯罪重在監護
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王志強介紹說,根據《刑法》規定,已具備一定年齡的精神病人在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爲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地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犯罪學的角度看,精神病人是一類比較特殊的犯罪人羣,其特殊性集中表現在犯罪行爲的突發性、犯罪人行爲能力的有限性和行爲後果的自我非控性方面。所以,預防精神病人犯罪是預防犯罪工作的一個難點。通常意義上,預防精神病人犯罪應重在監護。其一,家庭成員之間應有必要的瞭解和溝通,通過對精神病患者外在徵兆的認識可以及時發現患者的病情。其二,加強家庭監護,這一方面既能防止某些行爲的發生,也是在保護患者。其三,限制患者的行爲範圍,在日常生活中,對於有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行爲事項,應儘量避免患者加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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