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凍結、查封實施辦法》,落實新《證券法》賦予的準司法權。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凍結、查封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重要證據。在提交申請,並報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由執法人員實施。《辦法》於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證券違法犯罪案件危害易於擴大、蔓延,證據容易毀損、滅失,資金容易隱匿、轉移,如不及時制止和控制,不僅案件本身難於查證,難於處罰,還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市場的安全運行。基於這些考慮,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使其在監管中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次《證券法》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證監會這項權力,就是要建立國際通行的制度。
《辦法》規定,證監會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及派出機構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凍結、查封: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已經隱匿、僞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能隱匿、僞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等。
《辦法》還詳細規定了上述被視爲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情形:涉案當事人本人開立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或由其實際控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以及與其有關聯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中存放的違法資金、證券,部分已經被轉移或者隱匿的;被舉報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已經或者將要被轉移、隱匿並提供具體的轉移或者隱匿線索的;通過與他人簽訂合同等形式,擬將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作爲合同標的物或者以償還貸款、支付合同價款等名義轉移佔有的;其他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跡象的。
《辦法》強調,凍結、查封的期限爲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凍結、查封期滿前10日內辦理繼續凍結、查封手續。每次繼續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賬戶被凍結後,證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的請求,經申請部門審查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將該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解凍,並監督證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時將出售證券所得資金予以凍結。(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