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菸草專賣局信息中心原負責人李元春,在任高新區菸草公司副經理兼高新區菸草專賣局副局長期間,夥同個體煙販左北平,涉嫌挪用公款達2100萬元。1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元春、左北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7年1月,李元春被聘任爲成都市菸草專賣局高新區分局副局長、高新菸草公司副經理。同年12月,李元春曾經的學生——個體煙販左北平,因有兩筆貸款共計2100萬元急需歸還,於是找到李元春,提出讓高新菸草公司出面,幫忙貸款2100萬元用於歸還自己的貸款。在左北平的多次要求下,李元春在未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和向上級主管領導彙報的情況下,於1997年12月31日私自帶上單位的公章和相關手續,與左北平一起以菸草公司的名義貸款2100萬元,並直接轉到左北平賬上。之後,左北平寫下一張借公司2100萬元的欠條及一份還款承諾書。此後,從1997年至2005年期間,左北平僅替高新菸草公司歸還了223.7萬元貸款。2005年8月28日,左北平貸款1800萬元爲高新菸草公司還貸款,最終尚欠83萬餘元未能歸還。
基於上述事實,成都中院依法做出判決:判處李元春、左北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對二人未歸還的83萬元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宣判後,李、左二人當庭提出不服判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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