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通訊員孫曉瀅):隨着人們對外交往的增加,目前到郵局交寄國際郵件的用戶越來越多。據悉,2006年執行的新的《國際及港澳郵件處理規則》中對貨物樣品、清單、發票、回執等國際郵件的郵寄規定有所調整,用戶應當看清規則。
據介紹,“附寄”是指附在郵件上寄遞的清單、貨單、發票、收據等。按照新的《國際及港澳郵件處理規則》中相關條款的規定,下列郵件內可以附寄相關單據和物品:
1、平常信函內可以附寄已蓋銷和未蓋銷的郵票(除寄達國另有規定者外),但其價值不得超過海關的相關規定,並應在封面粘貼CN22綠色報關籤條,向海關申報。
2、平常印刷品內允許附寄內件清單和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籤條。
3、平常小包內可以寄遞與內件有關的發票、貨物產地和原料註解、貨物出廠日期、登記號碼、價目說明、產品說明書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籤條。寄達國要求相關內件附寄進口證明時,應請寄件人將證明文件用CP92封套牢固地附在小包上寄發。
4、普通包裹內可以附寄包裹內件清單、發票、貨單、與內件有關的產品說明書、使用說明書以及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籤條。
5、掛號函件、保價函件和各類包裹都可以附寄回執(不接受普通包裹附寄回執的國家除外)。附寄的回執和相關郵件一併稱重計收郵費,並另按片收取回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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