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的待遇的內容因因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的原因分爲退休、離休和退職而有所不同。1、退休待遇一般包括:(1)退休金。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每月按規定標準發給退休金,直至去世爲止。(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3)按規定享受其它待遇,如意的安家補助費與車旅費、住房補貼等。2、離休待遇遵循“基本政治待遇不便,生活待遇從優”的原則。離休待遇主要包括:(1)基本政治待遇與在職位時相同。(2)員工資照發,並享受規定標準的生活補助費和補貼。(3)享受公費醫療和司局級以上幹部的保健醫療。(4)按規定標準發給安置補助費和護理費。(5)其它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相同。3、退職待遇主要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2)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退休金的標準
根據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退休待遇的職工的月退休金標準爲:建國後參加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公0%發給。享受退職待遇的職工的月生活費標準爲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的40%。此外,離休待遇中的月退休金標準爲本人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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