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產品標籤說明書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將於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爲了保證《規範》的順利實施,衛生部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就《規範》內容組織監督員認真學習貫徹,提高消毒產品監督執法能力。同時,要對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開展《規範》的宣貫工作,督促生產企業儘快按照《規範》的要求修改、完善產品的標籤、說明書。
二、自通知發佈之日起,企業申報新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衛生行政許可時,所提交的產品標籤和說明書應當符合《規範》的要求。
三、2006年5月1日之前生產的消毒產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其產品可在產品有效期內銷售。2006年5月1日起生產的消毒產品使用的標籤說明書應符合《規範》的要求。
四、爲便於企業執行《規範》第十三條的規定。衛生部部組織起草了部分衛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稱標註要求,請遵照執行。
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部部將對部分地方消毒產品標籤、說明書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衛生部衛生執法監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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