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於大路在法庭上
2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原副行長於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於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於大路,男,51歲,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曾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會部主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行長助理。
一中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期間,於大路利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主管汽車租賃業務、選擇汽車供貨商的職務便利,指定天津中銀公司爲農發行的汽車供貨商。爲此,於大路於1999年初,收受天津中銀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衛國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42萬元。2002年8月,國家審計署對農發行進行審計,於大路恐受賄事實敗露,將該款退還陳衛國。
1997年3月,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設備租賃業務、選擇設備供貨商的職務便利,指定深圳貝斯特公司作爲農發行的設備供貨商。爲此,於大路於1999年初,收受深圳貝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譚偉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30萬元。
1999年8月,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因深圳亞捷公司未能承攬到農發行的人民幣3億元設備租賃業務,遂與深圳亞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黃俊杰共謀,利用於大路負責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以若想獨自承攬全部租賃業務,就要爲競爭對手支付補償費爲名,向承攬該租賃業務的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國安索要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00萬元(已另案追繳)。
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期間,於大路利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主管設備採購業務的職務便利,在農發行向海南瑞豐公司採購設備業務中,爲該公司提供了幫助。2000年3月,於大路收受海南瑞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君良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100萬元。
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期間,於大路利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主管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爲中電租公司承攬農發行人民幣4.36億元的汽車租賃業務提供幫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間,於大路多次收受中電租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9萬元。
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於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期間,利用其主管農發行帳外資金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農發行帳外資金共計人民幣410萬元,用於個人股票交易使用。現該款已全部退還。
1998年底,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爲了在職務晉升上得到時任農發行副行長鬍楚壽的幫助,通過胡剛(胡楚壽之子)給予胡楚壽人民幣30萬元。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級有關部門到農發行考察後備幹部時,胡楚壽利用職務便利推薦了於大路,併爲於大路任農發行行長助理提供了幫助。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於大路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於大路所犯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依法亦應懲處。鑑於於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後,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應以自首論。被告人還能夠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並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故對其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所犯行賄罪予以從輕處罰。同時,一中院還採納了於大路及其辯護人關於於大路所犯挪用公款罪應以自首論,請求法庭減輕處罰;積極退賠贓款,認罪、悔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根據於大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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