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述:抗日老戰士成了“黑戶”
現年80歲的李老太慈眉善目,不瞭解老人過往經歷的人,真的無法將眼前這個瘦弱的老人與14歲就參加抗日,經歷無數槍林彈雨的“老革命”畫上等號。交談中,老人的思路非常清晰,講起自己不尋常的經歷,老人數次潸然淚下。
“我的老家在山東郯城,靠近微山湖地區,上個世紀30年代末、 40年代初那裏正是敵佔區。我們家是貧苦的農民家庭,我和哥哥在父親的支持下很小就開始幫助中共地下黨與日本鬼子作鬥爭,我當時的‘任務’很像電影《小兵張嘎》裏的嘎子,我經常扮成要飯花子到鬼子的炮樓附近調查敵人的火力和人數。因爲敵人屢被偷襲,爲了保護我的安全, 1940年年僅14歲的我被祕密送到八路軍的部隊裏,正式參了軍。因爲當時八路軍需要大量的醫務工作者,我和一羣女孩子被分配學習戰地救護,三個月後,我們開始跟着部隊行軍打仗,正式成爲首長眼中的‘紅小鬼’。無論白天還是晚上,只要一聲號響,我們就迅速地進入作戰狀態,幾乎每次都是連滾帶爬地把個子遠遠大過我們的傷員弄下戰場,經常累得走着路都能睡着覺。首長們怕我們這些小鬼掉隊,行軍時,我們的腰上的皮帶都用繩子穿着。和我一同入伍的很多小姐妹們都在一場又一場戰役裏犧牲了。”老人的眼裏閃着淚花。
“後來我又參加了渡江戰役和淮海戰役,部隊頒發給我淮海戰役、渡江戰役和解放戰爭三個紀念章。我和丈夫是1950年解放上海後在上海結的婚。接下來,我又申請參加抗美援朝,因爲懷有身孕,直到1953年,在我生下大女兒抗美和大兒子援朝後,才隨着部隊來到朝鮮。接下來部隊精兵簡政,開始大裁軍, 1955年我隨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4軍後勤部衛生處復員至河北省唐山市水泥廠, 1959年調入唐山市地方工業局幼兒園。在這兩個單位我都是做醫生工作。因爲幼兒園有人私自處理孩子們的食品和藥品,我專門向組織上寫信揭發,後來就不讓我上班,當時工業局的領導說組織上正在調查,不讓上班就先不要上班。後來1963年我因病在家中休養, 1965年隨丈夫遷入天津市漢沽區,我的黨組織關係也隨之轉移。在此期間,我一直到當時的公社查找我的檔案是否送轉,沒想到此後‘文化大革命’、 1970年疏散人口、 1976年從農村返津後又遇上唐山大地震等等一系列的事件,我的檔案更是無處可查,後來我開始四處申訴尋找檔案,沒想到時至今日我還是一個沒有檔案的‘黑戶’。”提起多年的查找檔案之路,老人幾次忍不住哽咽失聲。
“去年9月,黨和國家爲抗日老戰士、老同志頒發了抗戰勝利60週年紀念章,我四處尋訪,卻因爲沒有檔案不能證明我的身份而不能得到紀念章,這麼多年,因爲沒有身份,我再苦的日子都挺過來了,可我認爲得不到國家的認可和表彰,比一直沒有經濟收入更讓我心痛。爲什麼其他健在的老戰士都能獲得這個紀念章,而我因爲天災人禍失去了檔案就不能得到,沒有檔案並不是我的過錯呀!我這個年紀已經是來日無多,但是作爲一名抗日老戰士,我十分珍視這份榮譽,因爲這個紀念章是我歷經那個槍林彈雨的年代的見證,我真的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夠找回我的身份,我不想帶着這個遺憾離開人世。”老人的淚水已經決堤。
本市漢沽區80歲高齡的李桂珍老人, 14歲參加革命, 15歲加入中國共產黨,作爲戰地護士、助理軍醫的李桂珍老人先後參加了淮海戰役、渡江戰役、抗美援朝等大大小小無數戰役。去年9月,黨和國家爲抗日老戰士、老同志頒發了抗戰勝利60週年紀念章,按說,李桂珍老人理應得到這一榮譽,可她卻因爲沒有檔案材料而被告知不能獲得紀念章。據瞭解,由於經歷了“文化大革命”、 1970年疏散人口、 1976年唐山大地震等等一系列事件,導致老人的檔案丟失。爲了找尋“失蹤”的檔案,老人已經四處奔走了好幾十年。
紀念章一事讓李桂珍老人再也等不下去了,她認爲自己的榮譽權和獲得待遇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對自己復員後工作的單位唐山市工業經濟促進局及遷入本市漢沽區後黨組織關係的所在地天津市漢沽區人民政府寨上街辦事處提起了特殊侵權訴訟,要求二被告提供她的個人人事檔案,併爲她辦領“抗日戰爭勝利60週年紀念章”,同時老人還向二被告提出了10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和經濟損失費的賠償要求。
經過相關的庭審,本市漢沽區人民法院將於近期對此案做出判決。
案件審理:庭審沒能達成和解
老人的兒子董榮勝是漢沽區的一名執業律師,對於母親這麼多年的遭遇,董律師是看在眼裏痛在心上。董律師作爲母親的訴訟代理人這樣陳述起訴事實與理由: 1965年原告隨全家遷入天津市漢沽區,原告本人的組織關係同年轉入被告寨上街辦事處,自遷入天津市漢沽區後因沒有檔案原告一直沒能參加工作。原唐山市地方工業局,經機構改革變更爲唐山市輕工業局,現又變更爲唐山市工業經濟促進局。 1990年6月,當時的唐山市輕工業局以輕工委字( 1990)第7號文件,對原告爲落實政策而進行的多年申訴做出決定,認定原告是自動離職。(原告不服仍在申訴)在這份由原告從唐山市檔案局查找到的檔案資料中寫明李老太的履歷爲“ 1940年參軍, 1941年入黨。歷任護士、助理軍醫。 1953年隨軍入朝。 1955年復員到唐山市水泥廠醫務室工作, 1959年調到唐山市地方工業局幼兒園當醫生,自1962年因故一直未上班。”去年8月,原告自媒體得知,國家將向參加抗日的老戰士發放“抗日戰爭勝利60週年紀念章”,經原告向二被告及漢沽區民政局、唐山市民政局等多家單位詢問,皆因查找不到原告的人事檔案,而不能認定原告是抗日老戰士,不能申領發放紀念章。原告認爲,二被告是原告個人檔案接收、移轉的責任單位,根據中組部、國家人事部頒發的相關規定,被告唐山市工業經濟促進局應在原告遷入漢沽區後一個月內將原告的檔案轉交被告寨上街辦事處。但二被告對原告的人事
檔案移轉、保管加以推諉,致使原告至今不知檔案存放何處,導致原告抗日老戰士和複員軍人的經歷和身份無法得到證實,造成了原告應有的榮譽無法取得,對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榮譽權和獲得待遇權,因此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庭審中,二被告均對李桂珍老人的遭遇表示深深的同情,但第一被告寨上街辦事處認爲責任應在第二被告唐山市工業經濟促進局,第一被告認爲第二被告應該拿出轉檔憑證的回執,沒有回執不能證明檔案已移轉至第二被告,如果第二被告拿出證據,第一被告願意承擔一切責任。第二被告則認爲原告不能獲得獎章的責任在於第一被告,因爲原告自動離職後與第二被告已無關係,檔案已由其自帶,作爲沒有所屬單位的人應由政府和街道負責發放獎章。對此說法,原告的代理人董律師認爲,人事檔案不能私自毀損和擅自轉移,這是我國檔案管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被告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在庭審的最後,法官主持調解,第一被告認爲責任在第二被告應由其賠償,而第二被告認爲責任在第一被告,最終雙方沒能達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