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昨日,李朝暉爲母親的維權行動終於有了結果,但前後賠償金相差懸殊卻讓他大失所望。
2004年10月的一天,李朝暉的母親蔡佑蘭在106路公交車上摔倒後,不治身亡。但李朝暉對長沙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並不滿意:因爲賠償金從一審的20餘萬跌至二審的8萬。遭此變故的唯一原因就是蔡佑蘭是農業戶口。在狹小的家中,李朝暉感慨地對記者說:“農村人的命就比城裏人低一等嗎?!這是歧視農民的做法。”他很難理解也無法從感情上接受這樣的法律規定。針對這一案例,全國一些法律專家紛紛作了一番探討。
事件:乘客倒地不治而亡
2004年10月27日一大早,56歲的蔡佑蘭從湖南大學的牌樓口站上了106路公交車,她準備去伍家嶺的一親戚家。上車時,車內乘客很多,擁擠不堪,公交車過了中南大學湘雅醫院站後,已是早上7時10分。車內除了駕駛員周某外,還有5名乘客。蔡佑蘭坐在駕駛員周某後面的座位上。
公交車經過湘雅路老百姓大藥房後,周某突然聽到後面幾位乘客喊“停車!”周某扭頭往後望,發現一婦女(即蔡佑蘭)倒在車內,不醒人事。隨後,幾名乘客把蔡扶到座位上,公交車到新河終點站後,蔡仍昏迷不醒。此時,周某撥打求救電話,接着公交車公司派人將蔡送到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次日下午,蔡停止了心跳。
對於蔡佑蘭死亡一事,隨後長沙市公交總公司出具了一份調查意見。調查意見稱:“在公交車剛離開湘雅路老百姓大藥房站正常行駛時,蔡佑蘭突然倒向地板,當時車內乘客以爲她發癲癇病,車到終點站後蔡仍未甦醒,駕駛員發現她並不是癲癇病,趕緊撥打110、120求救電話。”
根據以上理由,公交總公司認爲蔡系自身健康原因死亡,公司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時公交總公司還向有關部門出示了當時幾名乘客的證詞,這些證詞表明蔡倒地是她自己的原因,與公交車行駛無關。
對於蔡佑蘭的死亡原因,長沙市第一醫院的診斷結果爲:高血壓性腦出血並腦疝。
在醫院救治時,公交總公司爲蔡支付了1614.7元醫藥費。
隨後,蔡的家人與公交總公司協調善後之事,但沒結果,其家人此時一籌莫展。
證人:死者因行駛原因摔倒
對於母親的死,李朝暉除了悲痛還有滿腹疑惑:母親一向身體健康,怎麼會無端發病呢?他覺得母親的死大有隱情。要查出究竟,關鍵是要尋找到當時與母親同車的乘客。
以後的日子裏,李朝暉拿着母親的大幅照片,每天用旅行袋裝着從牌樓口上了106路早班車,他拿出照片問每一個乘客,看誰跟母親一同乘過那趟車,但是一個多月過去了,毫無結果。
當年12月,李朝暉輾轉得知,事發時還有4名乘客與母親一同在車上,幾經周折,12月13日李朝暉得到了當時的乘客易振華、薛瑞澤兩人的住址。
同時,令李朝暉欣慰的是,長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自己的法律援助申請,並指派具有豐富的人身損害賠償辦案經驗的王劍律師直接參與本案的辦理。
王律師找到易、薛兩位證人,簡要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聽到蔡佑蘭的死訊,兩位證人大吃一驚,他們向王律師詳細介紹了當時的情況:
當日早上,當車行至老百姓大藥房站後,前面有兩輛公交車仍在下客,於是駕駛員向左拐超車出站,剛超過兩輛公交車,迎面又來了一輛大車,駕駛員不得不猛將車向右一拐,只聽“嘭”的一響,蔡佑蘭摔出了座位,腦袋撞在地上……
隨後,乘客們邊要駕駛員停車,邊跑到蔡身邊,此時蔡右側臥地,不能動彈也不能說話,聽到乘客們的叫喊聲,僅僅只睜開了眼睛。乘客們要駕駛員馬上把蔡送往醫院,但駕駛員沒有離開座位,仍然將車開到新河終點站。
最直接的證人終於找到了。王律師當即給目擊者作了詳細的詢問筆錄,而易、薛兩人也表示願意出庭作證,陳述真相。
判決:公交公司應付賠償責任
2005年3月,李朝暉等人將長沙市公交總公司告上了雨花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36萬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2005年6月,雨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被告雙方展開了一番舌戰:事發時,公交車是否在“平穩行駛”?蔡佑蘭是自身發病還是隨車摔倒……這些細節都是爭論的焦點。雙方都知道這些細節鏈的最終認定纔可以確認蔡佑蘭死亡的真正原因,所以針鋒相對,各不相讓,而易、薛兩位乘客的出庭作證,則使法庭的氣氛達到高潮。當庭審理後,法庭進行了認真合議,最終作出判決。
法院認爲,蔡佑蘭與被告之間已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被告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被告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駕駛員駕車過程中處置不當,致使蔡摔倒,且在其倒地受傷情況下未及時採取救助措施,造成其因傷重醫治無效死亡,侵害了蔡的生命健康權。被告應當對蔡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爲被告無法證明蔡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聽到審判長當庭作出的裁決,李朝暉覺得眼裏有些溼潤。
2005年6月13日,雨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9.7萬元,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爲17萬餘元,被撫養人生活費爲1.7萬元。
隨後,被告方長沙市公交總公司不服此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法院。
變故:賠償金跌至8萬
今年1月4日,長沙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該判決認爲,長沙市公交總公司對蔡佑蘭的死亡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同時認爲,在覈算蔡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時,應當參照農村居民的標準,因爲一審時是按照城市居民標準覈算的。
由此,二審判決公交總公司賠償蔡費用總計8.6萬餘元。一位法官告訴記者,法院的判決是根據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的。
賠償數額的變化首先讓李朝暉感到意外,而造成這種意外的原因只有一個:蔡佑蘭系農業戶口。
李朝暉及父母的老家在益陽市赫山區龍光橋鎮,1989年李朝暉到長沙就業,1994年李的戶籍遷入長沙市。李朝暉介紹,到長沙後,母親雖然戶籍沒有遷入長沙,但一直是跟他住在長沙,已經10多年了。昨日上午,李朝暉拿到了長沙市公交總公司的賠償,因爲母親是農業戶口,賠償少了13萬。李朝暉無可奈何地對記者說:“爲什麼一下區別這麼大,這個解釋對農業居民充滿歧視,這是在法制上的一種不公平啊!”
李朝暉表示,爲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將向有關部門申訴。
專家激辯同命不同價
隨着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速,很多農村居民離開家鄉到城市中謀生,並定居在城市,但由於各種原因,其戶籍並沒有相應的由農村戶口轉變爲城市戶口,從我國戶籍制度來講仍然屬於農村居民,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農業人口。然而由於他們早已離開農村到城市生活,其消費性支出與具有城市戶口的城市居民一樣,早已按城市標準在生活。
“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是我們經常遇到的兩個名詞,蔡佑蘭原爲益陽市赫山區龍光橋鎮龍光橋村農民,戶籍所在地是農村。1994年前,蔡佑蘭便來到長沙,此後隨兒子一起居住在開福區民主東街,經常居住的是城市。
本報邀請到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劉心穩、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李永軍、中南大學法院院民法學教授餘衛明、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博士蔣學躍、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秦希燕及長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此案原告代理律師王劍(排名不分先後)對此案發表自己的觀點與看法。
賠償額爲何如此大差距
蔣學躍:一審和二審的判決賠償數額差別如此之大,主要是由於對損害賠償的確定在法律上很少能夠給出一個具體精確的計算標準和方法,即使有也是一個大致的標準和原則,如2003年12月頒佈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只是最大程度地給出了一個計算標準,這些問題在更多情況下是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權利。當然按照我們美好的願望,法學家和立法者應該必須給出這樣的答案,但是涉及到損害賠償數額計算問題,遠比我們想象的要複雜,我們無法窮盡一切可能出現的問題,周密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更多情況下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給出答案,必須求助於法官個人的考慮。所以,在本案中在我們相信兩個法院的法官是在獨立情況下做出的,這樣的差別,如果僅僅就數額本身,不涉及其他方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餘衛明:
本案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所依據的法律文件是20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在這裏,最高人民法院將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以死者的戶口爲標準,將其區分爲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然後計算賠償數額。按此計算,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差極大。以本案爲例,一審法院將死者按城鎮居民對待,死亡賠償金爲20萬元;二審法院將死者按農村居民對待,死亡賠償金爲8萬元。兩相比較,相差12萬元。
秦希燕:對於同一案件中,死亡結果導致賠償額有差距,這是因爲受害人本人是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以及被害人是否有被撫養人等情況存在不同所致。即便是同一案件中死者上述情況等不同,最終獲得賠償也會有差距。
賠償按城市標準還是農村標準
應按城市標準
李永軍:計算數額的多少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計算。本案中,因爲死者已經同兒子生活城市多年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不應當僅僅依照條文。
王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之所以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主要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於農村許多。但目前隨着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或農村居民在城鎮打工或定居,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並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所以,完全以戶口性質來決定賠償數額標準的規定對農村居民來說有失公平性原則。
蔣學躍:法院是按照農村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賠償標準,這是肯定不符合最高院《解釋》的精神,因爲按照該法38條確立的“就高不就低”原則,死者是隨兒子在城市生活多年,就應該適用“經常居住地”作爲計算基準地。
應按農村標準
劉心穩:案件判決必須以法律爲準繩,此案判決依據最高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判決,是合法的。一些農村居民沒有辦理戶口遷移,到城鎮生活後按照我國戶籍管理規定仍然屬於農村居民。根據《解釋》規定,按照農村標準進行賠償從法律上說是沒有錯的。
秦希燕:蔡佑蘭1995年便在長沙市跟隨兒子居住多年,賠償額度依然按照農村人均收入計算,是因爲蔡佑蘭系農村居民而非城市居民。蔡佑蘭雖然在城市生活多年,但戶口仍然屬於農村戶口,所以依然是農村居民,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來計算賠償數額。
《解釋》合理合法有爭議
該司法解釋本身是合法的
劉心穩:司法解釋的本義對於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區別,就是按照戶籍所在地劃分的,所以居民的含義是特定的,並不因爲實際居住地而自然轉換戶籍所在地。該司法解釋是最高院正式公佈的,其本身是合法的。
王劍:司法解釋是我國特有的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得到最高權力機關授權,在適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對如何應用法律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闡釋和說明。目前司法解釋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據是195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首次對法律解釋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凡關於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解釋。1981年五屆全國人大第19次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及1983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 也有類似規定,對司法解釋存在的合法性進行了進一步確認。但聯繫到本案,合法的並不一定是合理的。
合法性顯然大可置疑
餘衛明:《解釋》的合法性問題,在我國,由於立法的粗疏與不完善,在適用上存在諸多問題。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就有着巨大的生存空間。從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諸多司法解釋來看,固然起着彌補立法、指導司法的作用,但同時應予指出的是,有些司法解釋也存在一些問題,甚至有濫用司法解釋權與侵害立法權之嫌。如《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死者的戶口作爲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就不僅有違公平正義,而且與現有立法相悖。我國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國家賠償法》均未將死者的戶口身份作爲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就已超出瞭解釋的範圍,是一種實質上的立法,其合法性顯然大可置疑。
考慮了城鄉收入差異
劉心穩:司法解釋在決定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時,追求一個穩定的評價標準,考慮到了我國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收入差異,就目前我國情況而言是能夠理解的。
蔣學躍:在我國民法典尚未頒佈之際,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彌補了《民法通則》在侵權規範的空白,特別是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方面,較好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有效彌補了因爲人員傷亡給受害者帶來的損害。具體到這個賠償數額確定標準的條文,其一,它空前地提高了賠償數額,不再把人當作不值錢的東西了,雖然我們以前一直鼓吹人是無價的,但是在侵權賠償領域我們的賠償數額非常低。其二,它具有統一賠償數額的標準,減少了各級法院和各個地區法院在判決時的恣意性,有效推進了法治進程。
對農村戶口極不公平
餘衛明認爲:《解釋》的合理性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引起的“同命不同價”討論,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對該司法解釋的質疑。人的生命本是無價的,但在生命權受到侵害後,爲了對死者的生命價值做出相應的反應,不得不用金錢的方式進行賠償。進行賠償就必然會涉及標準問題,以死者的城鎮或農村戶口作爲計算賠償金的標準,雖體現了我國現實存在的城鄉差別,但對持農村戶口者而言,就極不公平。按該司法解釋的精神,農村人生來就命賤。雖然說城鎮的生活費用遠高於農村,但這不足以成爲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在我國逐步淡化戶籍制度、縮小城鄉差別的今天,仍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強化這種差別,就顯得不合時宜,大失公平了。
劉心穩:《解釋》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就是沒有考慮到特殊人羣的特殊權益,在公平方面確實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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