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57號國務院令,公佈《艾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稱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以下稱負責人)近日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記者:2004年8月28日已經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爲什麼還要就艾滋病防治問題專門制定行政法規?
負責人:艾滋病是我國重點防治的重大傳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國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會環境綜合整治、特殊人羣不良行爲的改變等多方面因素,比較特殊和複雜,傳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決艾滋病防治的問題。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防止艾滋病傳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記者:剛纔您提到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思路與其他傳染病不盡相同,請您介紹一下在制定條例時把握的總體思路。
負責人:針對艾滋病防治的特點,總結國內外艾滋病防治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借鑑國外好的做法,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
第一,艾滋病的傳播,與人的行爲密切相關;艾滋病防治不僅是公共衛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因此,在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的設定上,我們着重控制艾滋病傳播的社會行爲因素,重點規範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爲人羣的高危險行爲,通過推廣行爲干預措施,使全社會幫助他們改變高危險行爲。
第二,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通力合作,發揮社會基層組織和公民團體的重要作用。
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戒毒、打擊賣淫嫖娼工作相協調。國際社會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的試點經驗已經證明,一些對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爲人羣的干預措施,如安全套的推廣使用、對吸毒成癮者實行美沙酮替代治療等,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從保護廣大公衆的健康出發,條例規定有關部門針對一些特殊人羣應當採取行爲干預措施。
第四,加強宣傳教育。預防爲主,宣傳教育爲主是我國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針。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向公衆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識,特別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爲的人羣傳遞科學、準確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導人們改變危險的行爲,減少或者阻斷艾滋病病毒傳播的因素。
第五,處理好保護特殊人羣的合法權益與採取控制措施的關係。條例在設定法律制度時,明確規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權利和義務。
記者: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又要明確其相應的義務,條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如何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權,並實現其權利義務的平衡,是制定條例過程中重點研究的問題。條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權利。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有關信息;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檢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自願接受艾滋病諮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
二是,規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就醫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條例是如何體現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負責人:爲了動員政府各部門、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條例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規定:政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團體、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採取關懷和救助措施;爲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職責。規定: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行爲干預以及預防控制等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機制。
三是,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國家的鼓勵和支持下,開展相關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是,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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