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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正在和劉氏姐妹商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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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髮老人林奶奶的患精神病的兒子在治療期間死亡。爲了查明死因,林奶奶一家要求對死者做屍檢。但做屍檢的醫院將死者的心、肝、脾、肺、腎和腦組織取走後,一直未能還於死者體內。林奶奶一家認爲,醫院的行爲嚴重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屬的權益,因此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將臟器和腦組織還於死者體內,並賠償他們各項損失30萬元。目前,該案正在二審法院進行審理。 精神病人死在醫院
林奶奶今年已經85歲了,一般來說,到了她這個年齡,應該是萬事不操心,在家頤養天年了,但這位老人時至今日還承受着生命中幾乎不能承受之痛。幾年來遭受的打擊,給老人的身體和精神都造成極大傷害。爲了避免老母受到刺激,林奶奶的三個女兒接受了採訪。她們分別是死者劉某的大姐、二姐和四妹。看得出來,幾年的紛紛擾擾,已經讓她們心力交瘁,三個人在談話時都顯得很沉重。
劉某的二姐對於事實的陳述是這樣的:“弟弟出生於1953年,要是活着今年應該是53歲了。1969年,在他16歲的時候,下鄉去了東北。在東北勞動期間,弟弟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病。回城後,又因爲一些工作瑣事,弟弟的病復發了。這次患病讓弟弟妻離子散,給他的精神造成了幾乎是致命的打擊,他變得沉重、嗜睡,精神非常不穩定。
“弟弟一直在某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有時一住就是三個月,而且從未間斷過服藥。在這10多年裏,他的病時好時壞。其實在不發病的時候,弟弟就和平常人沒有任何區別,而且愛好文學的他經常會背一些古詩詞,還研究一點醫學。”
2002年,對於劉某和他的一家來講,一切都改變了——劉某死了,他的老母和親屬卻從此經歷着無比痛苦的心理折磨。劉某的二姐說:“2002年初,弟弟又出現話多,愛着急的症狀,於是家裏又把他送到醫院治療。我們原以爲精神病人都是特護,把人交給醫院不會出現太大問題。”
但想不到的事發生了,五天後劉某突然死亡。劉某的二姐說,她和三妹得知弟弟病危的消息後,風風火火地趕到醫院,結果被醫生告知劉某已被轉院搶救。然而,當她們趕到這家醫院後,弟弟已經去世了。 死者內臟到哪去了
說到這裏,三姐妹的眼裏無不噙滿淚水。在劉某死亡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她們一直瞞着80多的母親,生怕她承受不了這巨大的打擊。
劉某的二姐揩乾了淚水接着說:“弟弟死後,精神病醫院將他的屍體存放到殯儀館,但我們對弟弟的死因產生疑問,要求查明弟弟的死因。這家醫院經我們同意,委託一家大型醫院對弟弟的屍體進行檢驗。但醫院的檢驗結果讓我們如墜雲霧之中,檢驗結果是‘不能確切解釋患者死亡原因,需結合臨牀病史和治療過程進一步分析’。後來我們要求某大醫院再做鑑定,但某大醫院卻不給答覆。”
劉氏姐妹覺得事情蹊蹺,一家人經研究決定,以母親爲原告起訴某精神病醫院。最終,經兩級法院審理,於2003年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判決書認定某精神病醫院應對劉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判令該醫院賠償劉某家屬經濟損失12萬餘元。
官司雖然打贏了,但劉氏姐妹的心情並未輕鬆多少,因爲在訴訟期間她們獲悉一個讓一家人無比震驚的消息。還在殯儀館存放的弟弟的心、肝、脾、肺、腎和腦組織都沒了。劉氏姐妹爲此驚駭不已,她們的老母親得知該情況後,哭得死去活來,多次被送到醫院搶救。
經研究,劉氏姐妹認爲,某精神病醫院和某醫院的行爲不但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權和身體的完整權,而且還侵犯了死者親屬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國人的風俗習慣,給死者一家造成巨大痛苦。因此她們決定還是以母親爲原告,通過法律手段爲弟弟和一家人討回公道。她們要求某精神病醫院停止侵權,歸還死者的屍體;要求精神病醫院和某醫院停止侵權,將弟弟的腦組織及全部臟器還於其體內,並判令兩家醫院給付賠償金18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2萬元,還要求兩家醫院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庭審中,圍繞着兩個爭議焦點,當事三方展開了激烈辯論。
一審判賠三萬 雙方不滿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原告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領取死者的屍體;某醫院將死者的有關臟器和組織返還給原告;某醫院一次性給付原告精神撫慰金3萬元。法院認爲,某醫院提供的二份證據材料經司法鑑定,不能證明雙方對臟器及組織有明確約定,對此某醫院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的民事責任。
劉氏姐妹一家對該判決結果並不滿意,於是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而某醫院也對該判決結果不滿,並提出上訴。
原告方二審代理人,本市旗幟律師事務所律師金魁賢在接受採訪時,談了對該案的看法。他說,每個公民生前依法對自己的身體享有充分的支配權、處分權。公民死亡後,其屍體的處分權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享有。某大醫院利用屍體解剖之便,在未徵得死者家屬同意下,留取了死者的全部臟器及腦組織,破壞了屍體的完整,構成了對林老太太的侵權。
金魁賢認爲,原告訴請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九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要求獲得賠償。
金律師說,精神損害賠償本身兼具着對受害人的撫慰和對侵權人的懲罰兩方面的功能,此案中應判決某醫院給付原告足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使原告精神上所受到的傷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彌補,而且對侵權人某醫院的侵權行爲也會起到懲戒作用。
同時,旗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洪傑認爲,有關單位在屍檢等活動中如何處理屍體和臟器,外人很難知曉。本案原告一家發現劉某的屍體沒了臟器和腦組織,也是非常偶然的。這就提醒有關單位,要規範檢驗和鑑定活動,儘量使活動公開透明,讓當事人知曉利害,從而避免糾紛的產生。
案件焦點一:醫院對屍體構成侵權嗎
針對第一個焦點,即“被告精神病醫院和某醫院對劉某屍體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劉家的代理人認爲,精神病醫院未徵得死者親屬的同意,也未通知死者親屬,即將死者屍體存放託辦單位,使原告無法直接從殯儀館取回屍體。精神病醫院擅自存放死者屍體,侵犯了死者親屬對死者的處分權,故要求精神病醫院停止非法佔有劉某屍體的侵權行爲,將屍體返還給原告。該代理人表示,精神病醫院提出,2002年7月殯儀館曾送達催辦火化通知。但該通知是發給精神病醫院的,並非發給原告的。
而精神病醫院的代理人認爲,醫院在屍檢後出於保護死者和尊重死者親屬的初衷,將屍體委託殯儀館存放,醫院並未非法佔有死者屍體。死者的家屬從來沒有領取過屍體,醫院委託存放屍體並不是原告方不能領取死者屍體的理由。而且醫院已將催辦火化通知轉告給原告,但原告拒絕火化,並且要求醫院要保證屍體的完整。醫院對死者屍體沒有侵權,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某醫院的代理人表示,原告主張返還死者屍體與該院沒有任何關係,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該爭議焦點,一審法院確認了精神病醫院提供的相關證據。
案件焦點二:雙方是否約定臟器處理方式
雙方爭議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原告及其親屬與二被告“對死者有關臟器及腦組織處理是否有約定”,二被告是否應承擔死者臟器及腦組織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
針對該焦點,原告代理人表示,死者親屬確實同意被告某醫院做屍檢,但沒有在某醫院提供的申請書及委託書上簽字和按指紋。現某醫院沒有拿出雙方對死者臟器及腦組織處理有約定的證據,因此被告應停止非法轉移死者臟器及腦組織的侵權行爲,並將其歸還於死者體內,而且應賠償原告損失。
精神病醫院的代理人表示,該院作爲程序上的委託單位,委託某醫院做病理解剖檢驗,並和原告親屬一起辦理了屍檢申請書和屍檢委託書。精神病醫院沒有和任何一方約定死者臟器及腦組織的去向。對其如何處理,應按法律規定進行,精神病醫院對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而某醫院的代理人說,該院是有關部門指定的屍檢單位,該院只接受單位的委託,但要由醫患雙方在屍體病理解剖委託書及委託屍檢申請書上簽字,應注意的問題會在說明中予以約定。對死者臟器及組織的處理問題,該院與死者親屬在委託書和申請書中已約定臟器由該院處理。死者親屬在委託書和申請書中籤字和按指紋是客觀事實。庭審中,該代理人提供了屍體病理解剖委託書及委託屍檢申請書,以證實自己的說法。
針對該爭議,一審法院委託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屍體病理解剖檢驗委託書及屍檢申請書上的簽字進行鑑定。市高院又將該筆跡委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同時一審法院委託市公安局對指紋進行鑑定。但鑑定結果卻是,不能確認涉案簽字和指紋是死者親屬所爲。
某醫院代理人表示,司法鑑定雖未確認簽字是死者親屬所爲,但也未排除該可能。而且,衛生主管部門對於臟器及病理切片等的保留是有規定的,所以醫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某醫院的說法,一審法院認爲,被告某醫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雙方對臟器及腦組織處理有約定,所以法院對該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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