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爲事故現場。
圖爲事故現場。
2005年8月23日,深圳發生一起建市以來最大的交通事故,一輛幼兒園校車突然衝上人行道,撞向在人行道上擺設地攤的人羣,事故發生後3分鐘,第一輛救護車就來到了現場,展開了與死神搶奪生命之戰。但是,截至24日晚9時,該事故還是造成了19人死亡,19人受傷,其中8人重傷。日前,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對深圳龍華“8.23”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肇事司機李揚因穿拖鞋駕車,且操作不當,構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處該罪最高刑期7年。
車衝上人行道連撞38人
2005年8月23日晚上8點25分左右,深圳寶安區的龍華街一帶熙熙攘攘,十分熱鬧。這時,一輛粵B58307的中巴客車沿龍華街道東環一路由南往北途中,經過民清路口時,司機李揚突然發現一名推自行車的行人正通過路口,但是,高速行駛中的中巴車因車速過快無法避讓,李揚情急之中,竟向右急打方向盤,此後就發生了悲慘的一幕。中巴車衝上右側油松橋人行道,疾駛40多米撞到一棵樹後才停了下來,車後一片慘叫聲,30多個男女躺在地上,鮮血遍佈。
事故發生後3分鐘,第一輛救護車就來到了現場,展開了與死神搶奪生命之戰。但是到24日晚9時爲止,該事故還是造成了19人死亡,19人受傷,其中8人重傷。
司機穿拖鞋駕車擔全責
事發後,人們把目光都投向了肇事司機李揚。李揚是陝西人,24歲,漢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龍華錦繡幼兒園的司機,剛剛在幼兒園上班還不到一個星期。
各媒體也紛紛提出疑問,他當時是怎麼開的車?記者昨日從判決書中獲悉,李揚行經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行駛,而且他在事發時腳上穿的竟是拖鞋,整個事故時間前後不到10秒,而司機要調整自己穿拖鞋的腳來踩剎車大約需要四五秒鐘。經檢查,車本身也有問題,該中巴車制動不合格、輪胎也不符合技術標準。
法院審理認爲,李揚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是導致本次事故的過錯,其應該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38名死傷者無責任。
後果嚴重雖自首也不輕罰
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審理認爲,李揚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導致發生19人死亡、19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雖然被告人李揚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但他的犯罪行爲導致19人死、19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故不予從輕處罰,遂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他7年有期徒刑。
以案說法 法律明文禁止駕駛員穿拖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駕駛員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之所以明令禁止,是因爲拖鞋穿在腳上鬆鬆垮垮,腳趾必須用力才能將鞋“抓”住。而人們在駕駛車輛特別是汽車時,如果穿着一雙拖鞋,每次移動都必須腳趾腳板一齊用力才行。這樣不僅會使雙腳麻木,不聽使喚,而且極易造成操作失誤,對交通安全造成威脅。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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