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陽“11·3”特大火災中犧牲的消防官兵家屬索賠案,今天上午在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宣判。對消防官兵家屬提出的434萬元索賠,法院不予支持。
家屬表示要上訴
17名消防官兵的家屬委託的雷律師告訴記者,法庭駁回了家屬的賠償請求,理由是此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應該適用《消防法》。
消防官兵家屬對這一結果表示不滿意,已經當庭表示要上訴。
事件回放
大廈坍塌消防官兵被埋
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陽市衡州大廈失火。衡陽市公安消防支隊16輛消防車、150餘名消防官兵到場施救。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艱苦奮戰,成功疏散了大廈內被困的94戶412名羣衆。但在撲滅餘火的過程中,大廈突然坍塌,部分消防官兵被廢墟埋壓,張曉成等20名消防官兵壯烈犧牲。
此後,17名消防官兵的家屬共同委託了同一名律師,向大廈開發商永興集團等責任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請求。
原告提出434萬餘元索賠
原告訴狀稱,根據勘查、鑑定,衡州大廈商住樓設計、施工、使用管理都存在許多違法行爲和錯誤。
火災是建築物坍塌的外部誘因,而建築物在設計和施工方面的嚴重工程質量隱患,是造成該建築物大規模坍塌的內因,二者結合,最終導致衡州大廈大面積整體性坍塌。
爲此,原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等人均爲賠償義務人並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藥費等共計434萬餘元。
專家觀點
消防官兵救火是職務行爲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此前在接受採訪時說,“消防官兵救火是一種職務行爲,由此造成消防官兵人身傷害或者犧牲的,應當由國家承擔責任,由國家發放撫卹金進行補償、授予烈士等光榮稱號,享受應當享受的待遇。”
他認爲,消防官兵屬於國家現役軍人,他們的救火行爲是履行軍人職責,不屬於民事行爲。因爲,不是失火者與消防部隊在失火之後簽訂協議,確定了權利義務後,才按照協議履行救火義務的,而是依照自己的職責撲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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