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馬春霖):日前,記者從天津市和平區政府獲悉,和平區關於加強對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管理的意見已經出臺,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將不得隨意挪用、出租、出售。
據瞭解,該區街道辦事處將指導社區做好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社區服務設施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完善制度。因社區設施建設、調整,確需置換的,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審批手續進行帳務處理,相關手續資料要存檔備查。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其中包括以公有資金購置的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因拆遷所得還遷房,要納入財務管理,所得補償費等款項列入專項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要定期進行養護維修,所需資金將由街道辦事處協調產權單位解決。
該區街道辦事處還將負責對轄區內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進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將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納入街道財務管理,帶產權的用房納入固定資產管理,不帶產權的用房納入其他資產管理,同時登記臺帳。年度以報表形式報有關部門接受監督。
另悉,和平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設施用房標準爲--新建住宅區建築面積爲500平方米;現有住宅區建築面積爲300--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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