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十五,姚麗一家三口分居兩處,無心出門,過了一個沒吃上元宵的元宵節。
姚麗的丈夫身患糖尿病,時常需要打針吃藥。八九平方米低矮的平房,四處透風,僅能放下一張木板拼起的雙人牀,12歲的女兒常年寄養在奶奶家。就在年前,爲了買新衣服的事,姚麗還訓斥了女兒。姚麗用給別人擦玻璃掙來的50元錢爲家裏買了一袋麪粉,靠哥哥送來的肉臊子“改善”了一下生活。
姚麗時常嘆氣:“有啥辦法,單位把人弄成了這樣!”
姚麗夫婦同屬蘭州礦業集團公司的國有職工(以下簡稱蘭礦集團),1993年7月,法人代表被抓,他們和其他200多名職工被告知“暫時放假,等待通知”,此後便是漫長的“等待”。
就在前兩天,有職工代表告訴記者,他們在一次次反映無果的情況下訴諸法律,事情有了新的進展:作爲第三被告的中國地質科學院曾就管轄權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被駁回,上訴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又被駁回。審判有望進入實質階段。
今天,在北京,中國地質科學院科技開發處處長張民福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地科院與蘭礦集團職工不存在任何勞動合同關係,地科院沒有支付他們工資的義務。”他同時表示,拖了多年的事情進入法律程序,“我們等待法律客觀公正的判決。”
誰讓職工變成無業“遊民”?
“誰也沒想到,這假一放就是12年多,一分錢的工資都沒有。”
借住在妹妹家,蘭礦集團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39歲女工緊咬嘴脣,強忍着淚水。她原本是物資部的員工,單位放假後,開始四處打工,生活稍有改善,但又不幸身患血液病,花去了十幾萬元。目前,她的血色素時常在5克以下,虛弱得連樓都上不了,可依然不敢住院,因爲“住不起啊”!
她感嘆:“每月一次的輸血和必須的藥物,花的都是姊妹們的血汗錢,活一天,就欠一天人情,心裏不好受。有時想想不要活了,可又覺得對不起孩子。再者說,我們當初是放假,12年過去了,總該有個差不多的說法。因爲單位放假,我們的生活發生了質的變化。”
今年62歲的王柏峯夫婦是1992年經甘肅省人事廳批覆從新疆有色金屬工業公司調入蘭礦集團的,可僅僅幹了1年多,單位就放了假,有30多年工齡的國企幹部成了無業遊民。王柏峯在打工養家的同時,踏上漫漫上訪路。不幸的是,2003年,他騎着自行車找有關部門討要說法的途中,遭遇車禍。飛馳的汽車將他撞出5米之外,雖然命保住了,但全身傷痕累累,至今一日三餐藥不離身,他卻無處報銷。
翻出藏在櫃底的證書和獎章,今年51歲的李自明已不大願意談起自己的過去。1981年,他大學畢業,主動申請到藏區工作,在甘南一家企業從車間技術員幹起。李自明和同事承擔的科研課題添補了國內空白,並獲國家科技成果二等獎,包括本報在內的媒體都曾經報道過。由於業績突出,李自明先後被授予甘肅省優秀大學生、新長征突擊手等稱號,獲得團中央授予的優秀兒女獎章,並出任這家企業的副廠長、黨委委員、團委書記,還當選爲州人大常委、州青年聯合會副主席。
“1990年,我們夫婦順應甘肅省主要領導‘蘭礦集團可以不受幹部指標的限制,從全國各地調入一批高級管理人才及技術人員’的指示精神,經甘肅省人事廳批覆調入蘭礦集團。3年後,我當上了副總經理,但沒多久企業就放假了。”
放假後,和其他200多名職工一樣,李自明夫婦四處打工,供養孩子上學。可屋漏偏遇連陰雨,由於過度勞累,加之無錢及時醫治,小疾拖成大病,李自明被送進醫院搶救7個小時才撿回了一條命,腹部插着4根乳膠管臥牀兩年多,花鉅額代價從北京請來專家實施第二次手術,才得以逐步康復。
治病使李自明夫婦債臺高築,兒子上大學讓他們一籌莫展。最終靠妻妹變賣自己的房產,湊夠了孩子的學費。
誰使蘭礦集團陷入泥淖?
春節前後,記者隨李自明、王柏峯尋訪一個又一個放了長假的蘭礦職工。在一幢破舊的樓房裏,記者見到了69歲的老地質工作者王相庭。
老人見面便講:“我都快70歲的人了,無處去退休。要靠老伴的退休工資生活,幸虧身體還行,否則,早就去見馬克思嘍。”
老人原本是甘肅省地礦局的地質工程師,1989年在地礦局領導的勸說下調入蘭礦集團。
據王相庭回憶:“上世紀80年代末,蘭礦集團相當紅火,被甘肅省政府列爲重點試點企業,進入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省長現場辦公,作指示,給政策。作爲上級的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礦產部,也不斷來人視察。”
讓老人不解的是,“現如今怎麼就連一個人都不見,沒人來關心一下我們這200多號人?”
蘭礦集團是1987年12月經中國地質科學院批准,由中國地質科學院科技開發總公司組建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業,註冊資金1028萬元,業務涉及珠寶銷售、礦產開發和房地產等。
1993年3月,中國地質科學院派出由副院長廖希聖帶隊的審計工作組進駐蘭礦集團,對公司進行了爲期半年的審計、整頓。隨後以中國地質科學院審計組名義形成的審計報告認定:5年來,公司雖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於原總經理塗金元不講經濟效益,追求虛榮浮誇,企業失去了內部控制能力,致使管理混亂,財務放棄監督,大量財物流失。到1993年6月底,形成銀行貸款932萬元,債務總額1340萬元,公司實有資產、債權及權益共計383萬元,淨負債956萬元,大大超出資產總額,資不抵債已成事實。
在1993年6月地科院工作組形成審計報告之前,地科院科技開發總公司已於3月對塗金元宣佈停職檢查,並由工作組向蘭州市檢察院舉報了塗金元的經濟問題。5月22日塗金元被刑事拘留,5月31日正式逮捕。
1995年10月2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宣告塗金元無罪。其間,1994年3月,塗金元寫了一篇數萬字的《關於地科院對蘭州礦業集團公司審計報告有關問題的答辯》。在這份答辯書中,塗金元稱:作爲上級單位的中國地質科學院,實際是一分錢也沒有投入,只是其所屬科技開發總公司開了一份1050萬元的資信證明。地科院工作組對蘭礦集團的資產評估,根本不具備法律效應。審計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完全站在上級(實際上是某一個人的意志)極“左”的立場上對待改革開放中艱難發展起來的蘭礦集團。對蘭礦集團的評價,帶有很大的偏見。
1993年三四月份,在對塗金元個人作出處理,免除其總經理職務的同時,中國地質科學院科技開發總公司組成和任命了蘭州礦業集團公司管理委員會,實行管委會領導下的代理總經理負責制。然而,到了7月,地科院工作組及管理委員會就召集職工開會,宣佈放假。事後,地科院工作組成員,包括上級派來的管委會主任趙大昌,都相繼離開蘭州。
身爲當時由地科院工作組指認的管委會常委、委員,李自明、王柏峯一樣不知道工作組是何時離開蘭州的。“直到今天我們才知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駁回了蘭礦集團的破產還債申請”。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送達證證明,早在1993年10月23日,蘭礦集團向蘭州市中院提出企業破產申請,法院於同年11月12日立案,可並沒有進入實質審判,其理由是蘭礦集團沒有對職工作妥善安置。隔年4月2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蘭礦集團發出督促迅速安置職工的函件。
1998年,蘭州中院駁回蘭礦集團破產申請的理由則是:蘭礦集團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實有資產狀況不明,債務不存在破產原因。
但沒有人對蘭州中院的裁定作出迴應。
誰來爲12年長假負責
近日,記者尋訪到1993年被地科院任命爲蘭礦集團代總經理的楊建軍。
楊建軍對12年前的事情記得清清楚楚:“我任代總經理的第一次會議,就是商量公司的破產。之前,工作組組長、地科院副院長廖希聖找我談話,答應給1000萬元,讓我們啓動蘭礦集團。1993年4月,地科院高層領導聽取彙報後作出的決定卻是:‘院裏資金十分緊張,沒有資金支持蘭礦擺脫困境,蘭礦公司破產。’7月,廖希聖、趙大昌和我一起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蘭礦破產的申請。”
到底該由誰來爲200多名職工的12年的長假負責?
爲了討要說法,在多年反映問題無果的情況下,2005年春節一過,李自明、王柏峯、李善功等職工便自發地聚在了一起,想到訴諸法律。
在甘肅省、蘭州市兩級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甘肅和諧律師事務所被指定爲他們提供法律援助。
2005年10月,蘭礦集團215名職工將蘭州礦業集團公司、中國地質科學院科技開發總公司、中國地質科學院推上法庭,依次爲第一、第二、第三被告。
主任律師馬軍告訴記者,對於放長假,國家有規定,不能超過半年,“放假長達12年,是違法的。”
談到責任該由誰負,馬軍語氣堅定:“該由被告來負。職工應該安置,他們和你有勞動關係,放假期間的生活費應該發,老職工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應該辦。”
馬軍說,“從現實看,作爲第一被告的蘭礦集團已無能力解決問題,造成第一被告無能力解決問題,原因在第二、第三被告。正是中國地質科學院的不當行爲造成了此結果。”
對此,曾任代總經理的楊建軍看法一致,強調地科院不該推卸責任。
今天,代表地科院接受記者採訪的科技開發處張民福處長,除表明地科院與這些職工沒有任何勞資關係不應該由地科院支付工資外,還強調認爲:“地科院不是蘭礦集團的上級主管單位,二者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關係,地科院對蘭礦集團也沒有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費和利潤分成,地科院對蘭礦職工沒有支付工資的責任。”
他證明說,1987年8月,身爲康華西北公司職工的塗金元私自聯絡甘新陝青四省區13家企業,簽署協議,醞釀組建以礦產開發爲主營業務的西北實業公司。由於國家有規定,開辦工礦企業必須有上級主管單位。爲此,塗金元四下託關係,找到中國地質科學院科技開發總公司,“幾經談判,1987年經中國地質科學院技開發總公司批准成立西北實業公司,在蘭州市工商局正式註冊時定名爲‘中國地質蘭州礦業集團公司’,性質爲全民所有制,企業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營範圍爲礦產開發。塗金元被科技開發總公司任命爲總經理。”
對於爲什麼長假一放12年,張民福的解釋是:“到1993年6月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鑑於此,中國地質科學院應科技開發總公司的請求,於1993年3月派出工作組,對蘭礦公司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審計。所以造成蘭礦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不是工作組去了,而是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儘管地科院去了副院長,派了管委會主任,但放假的決定是由當時的臨時管理委員會做出的。”
對此說法,楊建軍反駁說:“蘭礦集團名義上是隸屬科技開發總公司,但實質由地科院直接領導。在北京我們看到,所謂總公司只有一間辦公室,無人辦公,我們不知道總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誰。蘭礦集團的事一直由地科院主管三產的副院長主管。公司破產的決定也是地科院高層作出的。”
談到公司破產,張民福解釋說:“破產不僅是企業自身的需要,也是安置職工的迫切需要,畢竟蘭礦當時尚有383萬元的債權和受益,如果當時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還有可能安置職工。但事實是,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年10月20日正式受理破產案,1993年12月21日在《甘肅日報》發佈了公告,1994年3月15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1998年駁回了破產申請。而駁回的裁定我們不知道。”
對於職工安置,張民福的說法是:“申請破產後,臨時管理委員會也制定了安置方案,給職工辦理了待業保險,並依據《全面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按照不同工齡發放了600~1200元不等的安置生活費。”對此,李自明等人承認是辦理了待業手續,但企業沒有交錢,職工是領過幾百元的生活費,“但那絕不能算是對職工的安置補償”。
說到中國地質科學院科技開發總公司,張民福承認它是“中國地質科學院舉辦的全資的獨立法人公司”,是蘭礦集團的上級,但“是不是由科技開發總公司來對蘭礦職工負責,應該由法院來判”。本報北京2月23日電
採訪手記:總該有人負責
一個企業,200多名職工,12年長假,無人問津,分文未發,這幾近荒唐,也有失公平。
採訪結束,那位身患血液病女工的話語總在耳邊縈繞:“怎麼說當初也是放假,總該有人對此負責。”
女職工的話是有力的。作爲上級主管單位,在企業沒有破產,資產沒有妥善安置的情況下,把200多名職工放在1800公里之外,一放就是12年。
企業紅火時,人來人往;企業破敗時,無人理睬。作爲收取企業管理費的上級單位,一推六二五,是說不過去的,職工對此看法一致。
理由至少有三———其一,企業是誰批准組建的,總經理是誰任命的,又是誰免掉的?正如職工們所說,不能當初想摘果子得好處,如今要甩包袱推責任。
其二,放假的決定是誰作出的,管委會又是誰組建的?“既然作了決定,就該爲你作出的決定負責。”職工樸素的話語沒有錯。
其三,破產的決定是誰作出的,破產的申請是誰遞交的,破產到底進行完畢沒有?作出了決定,遞交了申請,沒有實施真正意義的破產,是不是該繼續負責到底?
職工利益無小事,職工如何安置,資產如何處置,總得有個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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